法律意义的斗殴与表现为斗殴的防卫,二者如何区分?
斗殴与防卫有什么区别?我目前没看到具体的解释,某些办案人员也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我理解斗殴应有法律上的斗殴与形式表现为互相斗殴的防卫,法律意义的斗殴不存在防卫,而防卫的外在形式有时也表现为互相斗殴。法律意义的斗殴应有主观意图,如互相约架,或者帮派团伙为争夺利益而打群架。比如说,二人互相看不顺眼引发口角,一人说不服出去单挑,另一人说打就打谁怕谁,于是二人开打,这应为斗殴。如二人口角,一人毫无征兆突然用啤酒瓶砸头,被砸人出手还击应为防卫。
现实中,有检察人员不分斗殴与防卫本质,在讯问中直接问被告人互殴了吗?或者直接以"双方互殴"定性,而被告人不懂"斗殴""互殴"的法律意义,从而签字确认,不能据此口供排除行为人事实上的防卫的性质,而公安或检察院笔录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icon,应由法院综合考虑。(如明显为诱供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以上为个人孔见,请路过的法律人或实务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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