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发表于 2021-5-13 17:51:46

丈夫将千万房产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二审改判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1995年,刘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据刘某某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某某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晓晓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刘某某和杨晓晓于2010年左右开始同居。那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某某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此后,刘某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某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而后刘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某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一般诉讼需要终结,本案又属于离婚纠纷,具有人身属性,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结,但是本案中涉及财产纠纷,虽然婚姻关系终结了,但是财产纠纷并没有终结)。刘某某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晓晓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某某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晓晓已与刘某某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晓晓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晓晓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某某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晓晓所有。”(该案三处房产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值大概值4000万元左右)

此后杨晓晓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且要求确认三处房产属于其所有,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确认协议无效,驳回了杨晓晓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中一审法院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刘高达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某某妻子,一套房产为刘某某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晓晓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而二审法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晓晓和刘某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晓晓明知刘某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杨晓晓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本案属于遗产纠纷,但本质上属于确认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案原告作为婚外情女子,并且刘某某在遗嘱中已经写明了双方的关系,属于自认,但是刘某某与杨晓晓之间的关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二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是没有问题的。从律师角度,其在生前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合情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财产可以自己处分,实质上刘某某并没有与自己的妻子办理离婚,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单方无权处分,其赠予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方在死者生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财产,本案中的杨晓晓在杨大大生前17年的时间,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中一处房产属于杨晓晓所有,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说的通的。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家庭财产也呈几何数字的增长,本案中虽然只是一份遗嘱,但是却涉及到4000万元的财产,如果处理不当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华商普惠律师团队建议大家,书写遗嘱时,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书,防止事后弥补,白白损失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

最后,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法律只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本案名称均属于化名,没有真实姓名出现,请读者注意识别)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5-13 20:14:53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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