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发表于 2021-4-30 18:32:38

湖南一女子五年四次离婚,最终当庭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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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4月30日,宁小花诉陈大华离婚纠纷案在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离婚。自2016年起,宁小花先后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起诉离婚期间,宁称丈夫曾殴打她和家人,当地法院曾下达2次人身保护令,陈则否认家暴。事实是,双方在离婚期间,陈大华被拘留4次,宁顺花被拘留1次,衡阳县法院3次下达人身保护令。此案前四次均是由彭姓法官审理,均没有支持女方诉求;2021年3月3日,宁小花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起诉离婚,并于当日立案。宁小花曾告诉记者,在她得知本案主审法官还是彭姓法官时,一度令她感到失望(以为会得到同样的结果)。此外,陈大华在庭审过程中和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多次表示,一旦法院判决离婚就要报复法院和女方。女方在本次起诉后,也申请了保护令,并且法院也下达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本案女方前后共得到了三次保护令。在开庭之前衡阳县法院主动变更了主审法官,与审判员颜某某、审判员洪某某成合议庭,书记员周某某担任法庭记录。此案曾两次被媒体报道,第一次是上游新闻刊发的《湖南妹写遗书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男方嗜赌家暴多次扬言离婚就报复》,在报道后仍未判决离婚,第二次就是2021年4月31日上游新闻再次报道了该案件,并且成都商报也对该报道进行了转载。最终,该案法院当庭宣判离婚。

案件总结:该案非常具有典型性,第一是,女方起诉离婚,并且前后总计5次起诉离婚,男方以报复法院和女方为要挟,法院迫于压力没有支持女方请求,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并且全国也已经发生过多起报复法官事件,对于此种情况,律师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保护国家法官的制度,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威胁法官和当事人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在庭审中扬言打击报复当事人和法官的,完全符合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要求,也符合本罪的法定情况。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能够通过列举的方式,表明上述行为的立案标准,依法从严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

第二是,还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强烈的不同意离婚,常见的就是以自杀进行威胁,声称“只要判决离婚,就当场死在法院”,对于此种情况,情况也比较复杂,往往自杀的一方,一般情况下属于弱势群体,但是法律是无情的,法律规定是离婚自由,只要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但是对于此种极端情况,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也很难在情与法之间作出取舍,往往就是持久的诉讼离婚,最终结果更是令人惋惜。对于此种情况,华商普惠律师团队李律师建议法官多做下当事人工作,做好心里沟通和疏解,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社会价值。从专业律师角度分析,就不做过多陈述了,因为律师只能代表一方利益,但是律师处理这种案子也是需要耐心,本着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则,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第三是,本案纠纷由于具有社会代表性,引起了媒体的注意,最终本案在媒体的监督下,女方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后面男方会不会报复女方,或者报复法官呢,这个不好说,因为本案并没有真正的化解矛盾,本案中男方如果真的是有心理问题,或者具有仇视社会的心里倾向,但是社会上没有人去关注男方的心里活动,或者心里动机,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去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上的心里医生,更多的也是盈利机构,并且水平也参差不齐。对此,作为法律工作从业者,也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心里咨询方面的专业的非盈利机构,并且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更好的服务弱势人群和弱势群体,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虽然不复杂,但是的确牵涉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从根本上影响社会团结和国家建设,但是从律师角度,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化,专业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处理,也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律师也不光光是提供法律服务,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化解矛盾,专业律师一般也会给出专业建议,最后希望大家,都不要因为婚姻而走上法庭。(本案当事人姓名均是化名,不是真实姓名)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5-1 10:33:33

正确

pansm523 发表于 2021-9-28 09:15:38

我也在起诉离婚,希望不要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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