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看湖上风 发表于 2021-4-22 21:26:24

柏浪涛课堂案例疑问|结果加重犯

柏浪涛课上提到:抢劫既遂后,罪犯为抗拒被害人追捕,将其杀死,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理由是罪犯杀人的目的与先前抢劫行为目的不同,故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我觉得,杀人行为与先前抢劫行为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劫财,仿佛可以构成结果加重。但另一方面,先前抢劫罪已既遂,犯罪阶段不可倒退,即杀人行为不是先前抢劫行为的实行行为,也即不成立抢劫致死结果加重。
想法比较混乱,希望得到各位的指点!

何奕 发表于 2021-4-23 10:30:44

被害人死亡是由于抢劫行为吗?两者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不用对其死亡结果负责?被害人是怎么死的?故意杀人罪的故意要件,不考虑犯罪动机,对吗?所以是不是抢劫罪基本犯和故意杀人罪呢?抢劫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加重情节,起码死亡是因为抢劫行为导致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这样理解吧?我刑法学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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