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朴 发表于 2021-4-13 20:22:36

避险过当?

某周五,一个在乡村教书的女人,因为要回城镇,赶路在荒野中,一个人突然窜出来要强暴她,由于女子搏斗经验丰富,结果她成功脱逃,下山后由于天色晚了,借宿在一户人家。那一家有一个老奶奶,和一个女孩,于是女人就和女孩睡在了一起,女人睡在外面,女孩睡在床内侧。

女子由于经历了搏斗,比较兴奋,一直到都没有睡着。结果一个男人回来了,她听到那个男人和老奶奶的聊天,知道了了男人就是准备强暴她的男人,男人和老奶奶商量,准备杀掉女人,以绝后患。老奶奶说,避免女人察觉,进房间以后别开灯,那个女人睡在外侧,直接杀掉她。

女人很慌张,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和小女孩换了位置,让小女孩睡在了外侧。果然男人和老奶奶进来,误杀了小女孩,女子则乘机逃走了。

女子行为如何定性,最新法律修改怎样给女子辩护?求实务上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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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大白ye 发表于 2021-4-13 20:38:09

客观上,换位置对小女孩造成危险;主观上,只想脱险没有杀害小女孩的故意。算得上紧急避险麽?紧急避险好像也不能侵害同等法益。

青朴 发表于 2021-4-13 20:45:19

如果从逻辑上来看,如果男子磨刀后进屋,又放弃杀人行为,则其只是犯罪预备,而女子是否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罪责?

不卑不亢 发表于 2021-4-13 20:48:32

现实危害是人的生命,侵犯生命法益的是那个男人,女人与这个男人也并无共谋的意思,不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不是这个女人造成女孩的死亡,并且女人在女孩的家里借宿,没有保护女孩不受伤害的法定义务,更不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杀人,因此女人不构成犯罪。

Louielwj 发表于 2021-4-13 21:16:53

个人认为,换位置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险行为,对小女孩的生命不具有现实的危险,因此不成立犯罪。

大肚鱼 发表于 2021-4-13 21:19:30

明知凶手要杀躺外面的人,还跟人换位置,主观上已经是故意杀人了。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小女孩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其本意是避险,成立紧急避险,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命换命,所以综合分析,成立避险过当。

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21-4-13 21:59:36

大肚鱼 发表于 2021-04-13 21:19
明知凶手要杀躺外面的人,还跟人换位置,主观上已经是故意杀人了。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小女孩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其本意是避险,成立紧急避险,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命换命,所以综合分析,成立避险过当。

这个分析是对的

花无缺学 发表于 2021-4-13 22:02:35

正当防卫,必须的,现实紧迫的危险下,采取必要手段换位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而对方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对方责任,过失致死和胡杀人未遂想象竞合!另外说一下,如果将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设定明显高于嫌疑人的!这法律就完了。而对于女孩来说可惜遇到了那个杀人恶魔

lac03 发表于 2021-4-14 01:04:09

支持紧急避险,明知要杀睡在外面的人还故意换位置,说没有故意那是不可能的,明显是利用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wwxxxy 发表于 2021-4-14 06:41:30

这客观阶层都不算犯罪行为,对法益没有侵害,不构成紧急避险,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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