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起诉
案情:李四,公司法人,通过张三,公司法人,借到王五(自然人)40万,张三以自然人的身份向王五出具借条,注明此款已经打到李四个人账户,王五转账记录注明王借给李四40万。现,李四抗辩,王五没有李四的借条,故不负责还款;张三抗辩,没有实际收到这笔借款,只是李四与张三借款的中间人和李四的代理人,故不负责还款。问题:1、王五起诉时,当事人地位如何列明?2、李四的公司可否列为被告?3、张三的公司可否列为被告?4、李四的抗辩,能否成立?5、张三的两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6、李四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时?可否主张执行公司的相应股份资产?7、如张三担责,张三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可否主张执行张三公司的相应股份资产?8、李四和张三是否构成诈骗?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都构成?还是仅李四构成?1.告不当得利,以李四为被告。告借款以代理人张三和被代理人李四作为共同被告。
2.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为实际受益人,则可以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张三公司不可以作为被告 4.抗辩即使成立,即张三为无权代理,且张三存在表见是由,我方无过错,李四应返还不当得利,张三应赔偿因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5.张三抗辩成立,无需还款,但因其过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可以,李四公司股份也为其个人财产可以执行 7.可以 8.若拒不返还,可能构成 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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