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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四,公司法人,通过张三,公司法人,借到王五(自然人)40万,张三以自然人的身份向王五出具借条,注明此款已经打到李四个人账户,王五转账记录注明王借给李四40万。现,李四抗辩,王五没有李四的借条,故不负责还款;张三抗辩,没有实际收到这笔借款,只是李四与张三借款的中间人和李四的代理人,故不负责还款。 问题:1、王五起诉时,当事人地位如何列明?2、李四的公司可否列为被告?3、张三的公司可否列为被告?4、李四的抗辩,能否成立?5、张三的两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6、李四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时?可否主张执行公司的相应股份资产?7、如张三担责,张三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可否主张执行张三公司的相应股份资产?8、李四和张三是否构成诈骗?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都构成?还是仅李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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