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非法本,律所实习第12天写的代理词,请求各位大佬指出不足
先大概说下案情,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方租赁被告的商铺做水果捞生意,合同约定铺面面积为17平方米,合同期限为3年。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开始营业,直到11月4日,原告发现面积不足,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经鉴定铺面的面积仅有10.13平方米,经过庭审后,争议焦点主要是:(1)原告是否有法定解除权(2)被告是什么时候交付租赁标的物于原告(3)被告系一人公司,其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是我代理原告的思路及代理词(我是非法本小白请各位大佬指出不足,法条大部分都是按自己的理解写出来的,不是照抄那种):
一、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563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当中,合同约定租赁标的物的面积为17平方米,但对方的交付的标的物面积经测算仅有10.13平方米,该面积远远小于合同约定,我方本来可以在该铺面里放2台水果捞机器,可以雇佣更多的制作工人,已达到双倍产量的目的,但现租赁的铺面仅能放下一台机器雇佣少量制作工人,这违背了订立合同时的根本目的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对方的行为系根本违约,我方具有单方解除权。
二、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应为9月4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待证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应当启动证明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承担交付标的物时间的证明责任,因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若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主张已近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具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系主张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所以被告不能证明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7月28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应为9月4日。
三、我方实际使用该标的物2个月,我方愿意支付该2个月的租金,其余提前支付的租金,请求被告退还。
四、我方已经于11月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且被告也自认收到该通知,并已经腾空商铺,故自11月5日至今的,该租赁标的物闲置的损失我方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59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若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然解释该法条,举重以明轻,即使我方违约,被告也无权请求我方承担铺面腾空后的租金,更何况我方并没有违约。
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铺面的租金是直接打进该公司唯一股东账户中的,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该公司系财务混同,且被告也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该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加油 1.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比较牵强。
2.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是否是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差异?
加油啊,兄弟,比我强多了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68.png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去公安机关报案。 很厉害了 合同解除了那2个月不叫租金叫房屋使用费 我估计是因为水果捞生意不好做。亏损啦,你方委托人想找个折转嫁损失,对不?无论如何你使用这个房子,已经用了好几个月了,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拉不出屎赖茅坑。在法律上属于无因果关系的。但是面积缩水可以赔偿租金的。多多少少能弥补点损失。我都能猜到你方委托人加盟的是哪里的水果捞?沈阳的对不对?鄙人自称法律大咖不是浪得虚名的。如果事前征询鄙人意见,给点咨询费,就不会承受如此巨大损失了。 老王888 发表于 2021-03-05 22:39
加油啊,兄弟,比我强多了
兄嘚,比我差点 我跟你讲,那个宣扬加盟的小姑娘坏的很,她背后的团队也坏得很,其他我就不说了。你自己悟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