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担保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有点疑问,希望各位指点一下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不能理解的是,第二款中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个比例以什么为基准?是按照人头来分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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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理解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1-01-04 10:26
不能这样理解
阁下有何高见?我实在有点不懂 按债务额除以保证人的人数。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1-01-04 10:28
按债务额除以保证人的人数。
就是还是按照人头来均分? 等会我按照我的理解给你举一个例子! 可以吗?共同探讨和学习 例如:甲乙丙给债务人丁提供连带担保。数额为100万。甲自己偿还了100万。又在乙处追偿了40万,这样还有60万,依据该解释、甲再从乙丙追偿剩余的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1-01-04 10:31
可以吗?共同探讨和学习
我是这样想的,如果不按照人头来平均分摊,那如果担保人甲承担了100%的责任,后来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为10万,此时按比例进行分摊,并没有一个比例可以作为基础,那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连带担保人甲要承担十万块追偿不能的亏损,这样不利于鼓励担保人提供担保。
所以我觉得按照人头来均分比较合理,在人头均分的情况下,各自50%,也对各个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做了均衡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1-01-04 10:37
例如:甲乙丙给债务人丁提供连带担保。数额为100万。甲自己偿还了100万。又在乙处追偿了40万,这样还有60万,依据该解释、甲再从乙丙追偿剩余的
司法解释要求按比例追偿,那在这种情况下,丙应该也要担责吧,不然以后谁愿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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