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排位之见——谁是老大
1..动产买卖标的物抵押担保标的物价款债权的抵押权为超级抵押权,任何担保不可超越!2.建设工程价款求偿债权优于其他抵押权,但不优于支付价款的生活消费唯一住房的买房人。
3.登记的动车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经支付价款取得标的物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正常经营修饰的是买受人而不是出卖人!各位大师怎么看。
动产抵押:是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物权,登记了才能对抗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都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没有说不能对抗的情况。 你这个贴是跟那个出售铲车啊类似对吧?房产公司乙超越了经营范围,而且还是在融资租赁和抵押状态下私自出售给自然人E,而丁公司的抵押已经登记。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动产抵押担保此动产购买价款的,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具有优先权。 该条款之争议在于“正常经营活动”是指买受人还是出卖人。 房地产公司卖叉车,其实质是对占有的处分,首先要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考虑,其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只要没有违反限制类许可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因此民法典404条再次确认了抵押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的规则。 A2020 发表于 2020-12-09 15:31
你这个贴是跟那个出售铲车啊类似对吧?房产公司乙超越了经营范围,而且还是在融资租赁和抵押状态下私自出售给自然人E,而丁公司的抵押已经登记。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你是典型的半吊子 我也如此认为!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9 17:33
你是典型的半吊子
不跟你一般计较。
但是你如此的定论,我可以肯定你再继续考,因为你非常武断和主观臆断。加油!法考不是“傻瓜式”考试!而是法学专业知识的智慧、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常识等综合融合的考试。考心智、考智商、考专业、考体能、考认真、考细致,在那种时间紧张之中,到了第四题的时候很多人都已经眼花缭乱!这个时候能够把案情分析出来,运用所学知识,能过翻到法条,就可以体现出来一定的水平。还能不慌不忙地做完第五题,这样的人就是适合做法律职业,相信司法部选拔的人就是这样的人。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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