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 发表于 2020-12-23 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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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地看着你们 发表于 2020-12-23 23:25:40

我觉得这题考的是债权人的法定撤销权,AB和乙的合同约定他们拿40%的房子,现在乙处分了15%

A2020 发表于 2020-12-23 23:44:49

静静地看着你们 发表于 2020-12-23 23:25
我觉得这题考的是债权人的法定撤销权,AB和乙的合同约定他们拿40%的房子,现在乙处分了15%

题目问AB能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意思是:AB是利害关系人,本来按照约定乙公司该给40%的房产,乙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乙公司就是债务人,AB当然是债权人。而这个房产项目本来就是建立在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土地使用权上物归属土地使用权人,那么甲公司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AB又是甲公司的股东,且AB共同共有甲公司股权,甲公司财产利益分配AB一人一半(包括房产项目的物权)。
AB想要实现债权和物权,是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

A2020 发表于 2020-12-23 23:52:03

静静地看着你们 发表于 2020-12-23 23:25
我觉得这题考的是债权人的法定撤销权,AB和乙的合同约定他们拿40%的房子,现在乙处分了15%

题目问AB能否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
能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因为AB有与乙公司合作协议(证据),而且乙公司构成违约,AB是甲公司股东(工商注册登记证及股东名册等证据),甲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证据)。
   此外,AB是利害关系人,本来按照约定乙公司该给40%的房产,乙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乙公司就是债务人,AB当然是债权人。而这个房产项目本来就是建立在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土地使用权上物归属土地使用权人,那么甲公司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AB又是甲公司的股东,且AB共同共有甲公司股权,甲公司财产利益分配AB一人一半(包括房产项目的物权)。
      AB想要实现债权和物权,是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

静静地看着你们 发表于 2020-12-23 23:56:38

A2020 发表于 2020-12-23 23:44
题目问AB能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意思是:AB是利害关系人,本来按照约定乙公司该给40%的房产,乙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乙公司就是债务人,AB当然是债权人。而这个房产项目本来就是建立在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土地使用权上物归属土地使用权人,那么甲公司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AB又是甲公司的股东,且AB共同共有甲公司股权,甲公司财产利益分配AB一人一半(包括房产项目的物权)。
AB想要实现债权和物权,是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

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出资了,房子建成后是乙公司的,AB对房子只有债权请求权

A2020 发表于 2020-12-24 00:03:16

静静地看着你们 发表于 2020-12-23 23:56
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出资了,房子建成后是乙公司的,AB对房子只有债权请求权

你忽略了一个案情,是AB以个人名义将甲公司股权的40%出资,用甲公司土地使用权与有开发房产资质的乙公司合作建房。

A2020 发表于 2020-12-24 00:03:32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债权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来了来了来了啊 发表于 2020-12-24 00:11:10

你的意思我看明白了,我也挺赞同,可是民综两道题都考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存在不合理啊?

A2020 发表于 2020-12-24 07:14:54

之前的解析我以为很多人都明白了,可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在“坚持不能撤销”,还有很多人很反感我的观点。为了更直观一点,下面请看民法典538条具体的规定内容:
   1. 《民法典》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乙公司在房产建成后一直拖着不给40%的房产给AB,这就是属于民法典538条规定的“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乙公司的卖房合同)。
      3.AB是乙公司债权人,也即是利害关系人;也是基于乙公司和自然人的买卖合同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根据民法典539条规定,不排除乙公司有低于市场价出卖房产的可能,如果乙公司有低价出卖,利害关系人AB也是能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卖房合同。
       5.基于房产所有权是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甲公司,而AB是甲公司股东,也是可以代表甲公司收回乙公司无权处分的房产。

A2020 发表于 2020-12-24 07:16:16

来了来了来了啊 发表于 2020-12-24 00:11
你的意思我看明白了,我也挺赞同,可是民综两道题都考债权人撤销权是否存在不合理啊?

合理的。司法部就是按照考试大纲来考的。考我们对民法典的学习情况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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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2020主观题民法综合题的AB可否要求撤销乙公司的卖房合同的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