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求解答
案例: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甲是出借人,乙是借款人。同时丙与甲订立保证合同,担保乙借款债务的履行,为连带保证。现甲因为对戊有欠款未履行,将对乙的借款债权转让与戊,并通知了乙。问,丙对此还承担保证责任与否?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此条,甲将债权转让给戊,通知乙却未通知丙,对丙不发生效力。丙不承担保证责任才对。可是为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的答案是 丙承担保证责任呢?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10.png
建议继续研究下。 它只是说不产生效力 不是说不承担责任。除非事先约定不准转让债权。这个只是说明以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别找错了受让人(接收者)。我的理解。否则民法里面没必要规定,事先约定不准转让的,得书面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指导用书的解析怎么说的?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0-11-22 10:05
案件分析指导用书的解析怎么说的?
本来案例是这样的,丙提供保证时候,特别约定,若要变更主合同有关条款,需经保证人丙同意。所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的解析,是从合同主体的变更不算合同变更,因此不算违反特别约定这块论述的。 山山山123 发表于 2020-11-21 23:58
建议继续研究下。 它只是说不产生效力 不是说不承担责任。除非事先约定不准转让债权。这个只是说明以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别找错了受让人(接收者)。我的理解。 否则民法里面没必要规定,事先约定不准转让的,得书面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理解了 老兄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02.png 不发生效力、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湹清 心中的隔壁 发表于 2020-11-27 09:38
本来案例是这样的,丙提供保证时候,特别约定,若要变更主合同有关条款,需经保证人丙同意。所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的解析,是从合同主体的变更不算合同变更,因此不算违反特别约定这块论述的。
还是按照案件分析指导用书的答题要点作答吧! 对丙不产生效力的意思是,丙只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不对戊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戊要丙承担担保责任的时候,丙就可以抗辩说债权转让没通知我。这个在教材上有写的,不发生效力不是保证责任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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