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股东代表诉讼问题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151条只说了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如果不担任董事、高管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能否对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还有很多情况,股东是公司,而非自然人,能否对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有没有司法解释或法条依据? 没有。代位诉讼的本质是由于董监高对公司而非股东负有义务,因此股东无法起诉董监高的失职行为。所以发明了代位诉讼制度来填补漏洞,保证股东的诉权。而股东对其他股东是负有很多直接义务的,例如公司法第20条,因此其他股东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即可,不需要代位诉讼。 这种情况股东可以直接要求董监高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啊?如果董监高仍然不作为,那再进入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就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就是董监高不作为吗? 如果董事、监视,交叉请求实际不可能的,可以不走这步前置,可以直接起诉的。九民纪要。 阿啦啦啦啦 发表于 2020-11-16 17:18
没有。代位诉讼的本质是由于董监高对公司而非股东负有义务,因此股东无法起诉董监高的失职行为。所以发明了代位诉讼制度来填补漏洞,保证股东的诉权。而股东对其他股东是负有很多直接义务的,例如公司法第20条,因此其他股东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即可,不需要代位诉讼。
但官方指导案例答案中,将股东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https://appatt.xuefa.com/pic/20201116/160553661113117994.jpg 糯米小7 发表于 2020-11-16 17:57
如果董事、监视,交叉请求实际不可能的,可以不走这步前置,可以直接起诉的。九民纪要。
本问不涉及交叉请求,只讨论单纯股东或公司股东能否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没有交叉请求的可能性,股东可以自己去提代表诉讼了。 wraithlord 发表于 2020-11-16 22:24
但官方指导案例答案中,将股东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这个案例和我说的一样。其他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法第20条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根据公司法第21条起诉违规股东,但这两种诉讼都不是股东代表诉讼。 wraithlord 发表于 2020-11-16 22:24
但官方指导案例答案中,将股东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我大概知道你的疑问在哪了。这里提到151条,指的是郝某作为高管的责任,而不是标志公司作为股东的责任。
阿啦啦啦啦 发表于 2020-11-16 23:07
我大概知道你的疑问在哪了。这里提到151条,指的是郝某作为高管的责任,而不是标志公司作为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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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应该是郝某,而不是标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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