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抓获后坦白伙同丙抢劫自行车,丙的性质如何认定?【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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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甲到同村的乙家中借钱,因以不愿意借给甲钱,甲恼羞成怒,抄起乙家的木凳欲砸乙的头部,说今天不拿出钱来就砸死你。乙反抗,甲将乙砸死后,劫走乙家的人民币300元,甲欲离开时,乙的儿子回家,将甲当场抓获。甲在侦查阶段,主动坦白了自己1998年伙同丙抢劫他人自行车一辆的事实,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丙的住址,公安人员根据甲的交代,抓获了丙。甲主动交待与丙共同抢劫自行车的事实,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丙的住址,公安人员根据甲的交代,抓获了丙在性质上应如何认定?
A、属于坦白
B、构成自首
C、构成立功
D、属于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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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dden Message ***** 我选AC 我个人认为哈,这个属于坦白。但是与本案不同。本案该判多少判多少,然后再根据他偷的自行车,的价值来根据计算相应减轻。所偷自行车。应受到的处罚,二者相加。原则上大于本案所该犯的罪行。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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