裔依 发表于 2020-10-15 11:25:45

A与B于2019年6月签订商铺租

A与B于2019年6月签订商铺租货合同,并因合同的履行问题引发了纠纷。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并诉请违约金2000元。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晰,金额不大,故适用简易程序,指派甲、乙、丙三位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届时,A和B到庭参加诉讼,但因书记员身染急性疾病,无力参加案件审理。A和B-致认为该纠纷事实清楚,极其简单,故要求合议庭开庭了结此案。审判长甲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开庭继续审理,并指派乙同时担任记录。
法庭在未征求A和B对合议庭等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案件开庭审理,当天法庭宣判由B承担违约责任,并向A支付违约金5000元。B 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审判员丙是A的大学同学。故二审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更换J担任审判长,乙仍任审判员,与陪审员戊-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丁的意见与审判员乙和陪审员戊两人的意见不-致。最后依审判长丁的意见做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结合法理或法条对违法的原因进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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