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太 发表于 2020-9-27 19:33:46

加油

光辉岁月123 发表于 2020-9-28 16:05:11

受教了,经典案例,以案说法

linkingxu 发表于 2020-9-28 21:42:52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0-09-18 07:16
这问题问得好!法律人就应该求根问底。我查阅了一下资料,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这基本上可以说是自甘风险的学理渊源,我国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此并无明确定义,自甘风险原则更多是从伦理道德出发形成的一项普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你所说的自陷风险,应该是从刑法上说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 一)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微,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 二) 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譬如乘客不知出租车司机系醉酒驾驶而仍登车之情形。
( 三) 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 四) 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
综上所述,所谓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该风险在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反对该结果的发生,只是对风险的发生以明示或可推定的默示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原理其实是一样的。民法叫自甘风险,刑法叫被害人自陷风险。一己之见,欢迎探讨。

刚才突然想到,不从刑法定罪而从民法定罪,是不是可以从刑法的谦益性来理解?

王果树 发表于 2020-10-4 11:18:50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个人与人平和相处,不能过份要求他人对某人时时处处地保护。否则,搞得人人自危,人与人不敢自在地相处了。

黄卓颖 发表于 2020-10-9 07:05:17

其实这个案例并不能评价为自甘风险行为,适用的条件就不同。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0-10-10 02:19:57

有何不同?从体育运动生发出来的是学理,民法世界行为模式变化万千,此处可以理解为目的性扩张解释。

学习Pro 发表于 2020-12-26 19:10:56

自担风险的情形

zp6698 发表于 2021-1-14 18:13:58

我这里正在审查一个案例,与本案有些相似。A男与B女,系未成年人,在校生,曾经相恋现已分手,B女当天生日,邀请多人到饭店聚餐庆祝,饭后离开路上,A男要求B女谈心,B女不同意与小伙伴离开,A男不放弃,给B女打电话,发微信,B女仍然不接,A男来到附近一个小桥(桥下河道有水)3位朋友跟随,A男说要跳河,劝说他别跳了,并说自己会游泳,并让其中一人录像,一人打光(手机闪光灯),随后热身,大家以为他是开玩笑,为了拍个视频让B女来,谁知A男脱衣后翻阅桥栏,对伙伴说拍了没有,一个回应拍了,然后跳河,死亡。公安局侦查后,以不立案决定终结此案,A男母亲要求立案监督,追究其他人责任。

经典王 发表于 2021-6-26 22:32:24

自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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