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660717 发表于 2018-8-5 18:19:35

本案已知被害人系被车辆碾压致死,但找不到具体行为人,凡是有加盖可能的人都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不需要行为人有合意,行驶的机动车对行人来说构成危害行为,机动车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判决连带没什么问题。

wangj000 发表于 2018-8-8 09:12:09

扭曲化了的弱者保护

15678061004 发表于 2018-8-9 14:37:29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而,无法确定加害车辆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而非让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03.png司考题答案

佳期入梦ing 发表于 2018-8-15 15:32:24

唉,是不是怨

王_春 发表于 2018-8-28 00:09:09

都没有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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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男子被撞身亡无法查明肇事者,法院判决:过路9辆嫌疑车辆全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