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就是力量
加油,最近也在研究知识产权,看完有点振奋人心
牛
榜样
经手的案子多了,也就有了思路,加油,向你学习
看了几遍终于看出点眉目。是不是这样,楼主代理的被告公司因名称和产品与原告代理的一致,客观上会误导公众所以侵权没得跑。但是原告奶美国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属于销售商,故没有商标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所以从根本上无法证明过去三年曾经使用过该商标,自然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我理解的商标使用是不是这个意思?
顶顶顶顶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啊,不敢轻易涉猎!果然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好官腔的结尾
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