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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知青及其子女动迁利益的保护

上海瀛东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0 13:33:46 查看:2289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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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298)]许丹丹律师 [url=]上海瀛东律师[/url]




案情概要





唐某1、唐某2、唐某3系唐XX(已死亡)与陈XX的婚生子女。唐某1与钱某1系夫妻关系,唐某A系二人之女;唐某2与刘某2系夫妻关系,刘某A系二人之子,刘某某系刘某A之女;唐某3与高某3系夫妻关系,唐某B系二人之子,唐某某系唐某B之子。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系唐XX,唐XX去世之后承租人变更为陈XX,2019年5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该户内在册人口共有12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226万余元,装潢补贴1.3万余元,该户选择全货币补偿,各类奖励补贴合计109万余元,结算单上另有其他奖励费25万余元。承租人与同住人就拆迁款的分割难以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唐某1系回沪知青,1961年与父母和兄弟姐妹一起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69年为了父母及兄弟姐妹考虑,主动下乡支农,将户口迁往云南 。2000年唐某1和配偶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迁回上海落户到系争房屋。唐某A的户籍则是在1995年,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自唐某1一家回沪后至动迁前,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生活,三人均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故应当认定唐某1一家三口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唐某2与配偶享受过两次单位福利分房,刘某A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和房屋拆迁安置。在拆迁之前,唐某2、刘某2、刘某A及刘某某居住在巨峰路房屋内,刘某2、刘某A及刘某某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系空挂户口。唐某3与配偶高某3及唐某A也享受过两次单位福利分房,唐某某则系空挂户口。因此上述人员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不应参与分配此次拆迁安置。
因此,该户享有拆迁利益的为四人,即陈XX,唐某1、钱某1及唐某A,四人应平均分配,故唐某1、钱某1及唐某A应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四分之三的份额。
被告观点
争房屋在册的户籍人员均为同住人,其户口在册时间较长,征收利益应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割,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没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故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承租人陈XX在系争房屋有户籍,曾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在本市没有福利性质房屋,故陈XX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其余被告有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在本市有其他房屋,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判令原告可分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为240万元。
被告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笔者是原告的代理人,在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我们向法院申请了数份调查令,调取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册人员户籍变动记录、在册人员的拆迁及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尽力还原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在公有住房中是否享有居住权及公房拆迁时是否享有动迁安置利益等相关问题。根据上海市公房动迁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于知青及子女,多数系因国家政策到外地插队落户,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籍,一般应认定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故在动迁时应认定为同住人,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唐某A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将户籍报入涉案房屋,其父唐某1作为知青与配偶钱某1在离退休后将户籍报入涉案房屋,三人未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至动迁。根据知青相关政策,作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知晓并保障知青回沪人员的居住。在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到上述情况后,支持了唐某1、钱某1、唐某A作为同住人的诉讼主张,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许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动拆迁案件和刑事辩护。

执业十余年里,办理了大量的因房屋拆迁引起的共有纠纷,代表案例有“为唐某一家三口争取到了回沪知青及子女在整个拆迁利益中的四分之三份额”、“为外来媳妇张某在公房拆迁中争取到了同住人的利益”等。

许律师还办理了大量的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刑事案件,代表案例有“为静安大火直接责任人辩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为谷某贩卖毒品罪做辩护,法院采用辩护人观点认定谷某重大立功”等,在办案过程中重视调解解决纠纷,化解家庭矛盾,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口碑。


杨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为不动产纠纷、家事纠纷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期间,参与办理过多起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共有纠纷案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积极协调双方关系,化解家庭矛盾。在承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重视案件实质的办理,也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在帮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同时,也为他们构建一个良好的心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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