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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虚假申报”是如何认定的?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1-21 14:37:23 查看:979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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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介绍
阿乐,男,74年出生。小林,男,80后。
2015年5月7日至23日,阿乐联合小林等人,使用自己及控制的他人账户,买入或卖出“华X实业”股票,账面盈利人民币4,468,738元。其间,5月8日阿乐申报买入1.8亿股,撤回申报1.6股,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55.01%;5月11日阿乐及小林申报买入7100万股,撤回申报5400万股,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54.62%;5月14日阿乐两人申报买入4700万股,撤回申报3900万股,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60.10%。
2015年4月14日至4月27日,阿乐及小林采用上述手法,买入或卖出“X投资”股票,账面盈利13,866,473元。 。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阿乐两人采用上述手法,买入“X发展”股票,获利7,662,820元。
2018年阿乐及小林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公诉机关于同年将二人公诉至法院。经过审理,阿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被判处罚金2400万元
02 阿乐为何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选择性罪名,本案中阿乐因是扰乱证券市场行为,故触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罪。
本案中,阿乐不以成交为目的,利用自己的及其控制的他人账户组虚假申报交易“X发展”股票行为。对“X发展”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且2015年5月某日,累计撤回申报卖出量达到同期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随后,阿乐利用控制账户组进行了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等行为,操纵“X发展”股票获利的意图明显,且获取了巨额利益。
03 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虚假申报行为如何认定?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即虚假申报操纵包括两个阶段,只有同时实施了两个阶段的行为,才能认定构成虚假申报操纵。若虚假申报卖出某股票过程中,并未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未从中获利,不能认定为虚假申报。
这就是股民中所说的“垫资撤单”:股市交易盘中出现较大的买单或卖单,一般是万手级别的,随即股价短时间会立即出现较快的升幅,但随后原来的大买单或大卖单也变得无影无踪,这种主力的操作行为称之为垫单,如果使用这种盘中诱多或诱空的操作中完成出货,收割股民,获取巨额利润。
需要明确的是,如被认定构成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即便此行为人曾经因虚假申报操纵受过行政处罚,并不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而本案中阿乐就因为操纵“X发展”股票的行为,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04 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实施:“虚假申报操纵”股票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同时刑法规定,操纵证券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最终阿乐在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24000万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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