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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9年刑法主观的洪某受审了——可能判不了死刑

浑然天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11 21:56:14 查看:1475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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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1.洪某、蓝某成立共同犯罪,两人均成立抢劫罪。
(1)刑法第25条第1款: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①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
②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抢劫行为,蓝某有取财的抢劫行为,两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③因此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洪某、蓝某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抢劫的行为,所以两人均构成抢劫罪。
2.洪某构成法定刑升格的抢劫罪(致人死亡),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观点一整体思维)或者普通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观点二切分思维)。
(1)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行为是抢劫暴力行为,第二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第二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客观阶层分析完毕),但是洪某以为第一行为已经导致赵某死亡,对此,洪某对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错误,即“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分析主观阶层。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①观点一(整体思维):洪某构成法定刑升格的抢劫罪(致人死亡),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属于一个抢劫行为,洪某对此具有概括的抢劫故意,进而导致赵某因其抢劫行为死亡,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②观点二(切分思维):洪某构成普通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洪某客观上分别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普通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了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数罪并罚。
3.关于本案的追诉时效
(1)洪某所犯抢劫罪已经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该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又根据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最长追诉时效20年。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洪某为1995年犯抢劫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2016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经过最长追诉时效20年。因此,如果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不应追究洪某所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
1.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财产损失。本案中,客观上,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损失,洪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3.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洪某客观上有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在C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
1.洪某构成行贿罪。
客观上洪某具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5万元的行贿行为,主观上有行贿故意。因此洪某构成行贿罪。
2.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斡旋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5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故白某构成受贿罪。
3.李某不构成犯罪
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为了抓获洪某,其客观上,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成犯罪。
(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
1.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洪某、青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2.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青某客观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取钱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金额的目的,具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洪某成立盗窃罪。
(1)洪某客观上有盗窃8000元及信用卡的盗窃行为,主观上有盗窃故意,构成盗窃罪。
(2)洪某客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的行为,主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五)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
1.洪某交代对C公司的诈骗(贷款诈骗)的事实,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1)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洪某是被动归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条件。
(2)特别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诈骗)正是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构成特别自首。
(3)洪某如实供述所犯诈骗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洪某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事实,构成特别自首。洪某虽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构成重大立功
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重大犯罪。洪某检举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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