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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如何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彭律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9-21 15:09:16 查看:4204 回复: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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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png


现实生活中,大家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信用卡,即使自己未办理使用过信用卡,但在工作或生活中也会受到银行工作人员的宣传及推销。对某些人而言,使用信用卡是非常方便及频繁的事情,对某些人而言,从不接触信用卡。信用卡毕竟是债,无论说得再好听,信用卡始终是要还的,只是还的时间轮后了而已,但消费者还是得为自己所有的消费行为买单。因而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就要想到日后还信用卡及还不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信用卡逾期的,其逾期利息是按照信用卡总金额来定的而不是依未还金额来定。这就给消费者增加了许多的利息损失。

那么,如果信用卡逾期了,是不是可以换个手机号、换个住址玩消失呢?刑法又是如何规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呢?行为人的哪些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行用卡犯罪呢?信用卡逾期了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就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

首先,信用卡逾期了或者说还不上了,是不是可以玩消失呢?

答案当然是不了。至于理由就不在多说,最重要的理由是: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啊。在信用卡申请环节就要已经决定了你是躲不掉的啊;申请信用卡时,首先需要你的身份信息,最重要的是身份证号码,这个是唯一的,通过查询身份信息就可以确定你这个人了;至于你的现住址在哪儿,不重要,总有户籍地址吧,按照这个来送达依然可以的啊;其次你想说我换了个手机号码,找不到我的,这个也不重要,还是那句话,没和尚但有庙啊,躲得了十一躲不过十五啊;不要有侥幸心理。或许你会说,反正我就不还,我也消失,能怎么着呢?其实这只是你自己的自我麻醉而已。因为,银行现在不找你,不代表以后不找你,银行不找你,不代表其他催收公司不找你。当然了,如果你的金额非常小,几十块钱、一两百块钱,那么是有可能的,银行把你的该项债务作为不良资产打包给催收公司,催收公司认为数额过小,不知得催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比如起诉,那么对该项债务不做处理或者放弃也是有可能的。

接下来看,刑法是如何规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

换句话说是,透支信用卡不还,是不是一定就构成犯罪了?什么样的情形构成刑法上规制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呢?以下来逐步解答。首先,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犯罪,这里特指信用卡诈骗罪,不涉及信用卡其他类犯罪。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文讨论的便是该条第一款第四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其中,该条第二款对何为恶意透支做出了解释,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额/超期透支+催收+仍不归还的。因而,在理解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时候,要重点审视是否具备上述要件,其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当然了,是不是刑法上所谓的信用卡就是指我们平常所说的信用卡,平常理解的信用卡似乎更像是一个记账工具,记录下消费情况,储蓄价值不够明显。那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是不是就是指我们平常所理解的这样呢?其实不然,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从该定义来看,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包括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电子支付卡,也就是说只要某个银行卡具有上述部分功能或全部功能的,就属于信用卡;那么我们平时所理解的信用卡就包含在其中,但是我们平时的理解中不包含的储蓄卡,按照这个解释来看,其实也是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范畴内的,因为一般的储蓄卡包含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当然了,因为储蓄卡只能取全部或部分卡内余额,所以不存在透支的情况。

那么透支多少达到了刑事法律追诉的标准了呢?笔者以浙江省为例:

标准.png


当然不要看到这个立案追诉的标准就以为可以钻空子了,即使透支9000元可以不刑事追诉,但依然免不了民事纠纷的。

根据刑法规定,即使透支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了,是不是一定得刑事立案追诉呢?

其实也并非如此,因为法律规定,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也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那么如何界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若是行为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尤其是第三项“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因而行为人恶意透支后玩消失的,就构成犯罪了;有人说了,那我能不能一部一部分的还呢?先还小额部分的,后续再接着还,达成一个还款协议的,这样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得看发卡行是否原因与你达成这样的协议了,因为你愿意慢慢还款,就说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那如果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了全部透支金额和利息等是否还构成该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解释,该种行为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否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后,就要一定得立案追诉呢?不是的。还要看行为人是否经过催收,如果恶意透支型行为一直未被发卡行催收,或者发卡行拿不出具体的催收依据或者催收依据不足,就不能认为经过合法催收,也不能被立案追诉。

最后,说明下如果信用卡逾期了该怎么办或者说如何减少自己的损失,避免犯罪?

要想不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使用信用卡,拒绝超前、提前、不具还款能力的消费,也就是量力而为的消费。从源头上杜绝超额、超前消费的念头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了,每个人都有难处,万一碰到需要用钱的地方,不得不使用信用卡的,那么也要做好防护工作,实时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量力而为的消费。如果确实要逾期了,那么也要跟银行做好沟通工作,尤其是大额的透支,制定还款协议,当然可能是要牺牲部分利息;即使最后还不了,也不要贸然改变联系方式、更换住址等,一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经过合法催收的,银行可能会报案,真的可能涉嫌犯罪呢
lhh702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22 08:48:23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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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王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0-9-22 20:53:5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不注意很容易逾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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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律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9-22 21:59: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经典王 发表于 2020-09-22 20:53
不注意很容易逾期的

逾期前、后会有提醒或催收的,还是要留意下短信等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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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流之风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0-25 01:38:0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辽宁
楼主能不能写一下虚假承诺型索贿(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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