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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女子谎称遭性骚扰构成寻衅滋事被判一年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9-15 09:31:09 查看:2698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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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jpg


近日,安徽马鞍山一女子因杜撰遭性骚扰,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引发关注。

一、事件经过

2019年7月11日,女子裴某发视频哭诉称遭男子性骚扰及威胁长达半年,报警后警方回应无法受理。

2019年7月16日,马鞍山警方通报称,裴某在视频中所称均为编造。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裴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判决书2.jpg


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该罪的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fasofa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0-9-15 14:34:44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这女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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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one_wuyun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16 13:50:2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西临汾
为什么不是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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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胖胖要减肥啦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17 15:22:2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
诬告陷害罪是不是更符合一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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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h702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17 15:48:33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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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哦的小姐姐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20 13:41:2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
onlyone_wuyun 发表于 2020-09-16 13:50
为什么不是诬告陷害罪

因为她诬陷的只是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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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yycl 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20-9-26 20:53: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辽宁
寻衅滋事,山巅,非法经营是个筐,是人不是人都往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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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太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27 19:47:0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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