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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松韵母亲被撞案,谈交通肇事罪

传说中的凯撒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9-4 15:15:25 查看:1735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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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知名女星谭松韵的母亲被撞身亡一案在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谭松韵和家属参与庭审。庭审持续了一天,到了傍晚六时许,谭松韵因为要赶飞机,申请提前离开现场,由代理人继续参加庭审。离场前,她提到,事发后,肇事者始终未向受害者家属表示过歉意。
谭松韵在庭审现场时哽咽发言,称自己来到庭审现场很紧张也很害怕。同时表示案发后的这一年多从未接到肇事人对家属表示出的任何歉意,作为家属感到很不舒服,最后,她表示“希望各位能够还我妈妈一个公道,犯了罪应该受到惩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在全国交通肇事罪案件中,94.389%的案件出现了被害人死亡情节,超九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做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交通肇事罪也是我们法考中传统而重要的考点。今天通过几个方面来为大家细致讲解一下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知识点。瑞达法考教育,拓展阅读:注意!这个热点案件,极可能是2020法考真题!
因逃逸致人死亡
1、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它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前提条件之外,还要求肇事者在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很简单:加重犯的前提是已经成立基本犯。
2、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承包者、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请注意:只有上述4种人才能成立共犯,其他的人即使指使肇事者逃逸,也不能成立共犯,而是无罪。
【例1】老蔡是单位司机,酒后驾车,将路人A撞成重伤。瑞达法考教育,老蔡在车上吓得不敢动弹,于是打电话给领导B问该怎么办,B告诉老蔡:你傻啊?赶紧跑啊!老蔡听了B的话,驾车逃逸,A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老蔡与B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
【例2】老蔡是单位司机,酒后驾车,将路人A撞成重伤。老蔡在车上吓得不敢动弹,于是打电话给自己的老婆B问该怎么办,B告诉老蔡:你傻啊?赶紧跑啊!老蔡听了B的话,驾车逃逸,A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B无罪,老蔡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3】老蔡是单位司机,酒后驾车,将路人A撞成重伤。老蔡在车上吓得不敢动弹。看热闹的路人B对老蔡大喊:你傻啊?赶紧跑啊!老蔡听了B的话,驾车逃逸,A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B无罪,老蔡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题中会怎么考?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7年以上有期徒刑)。瑞达法考教育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是指: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易言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问题是,只要具有上述因果关系,即可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吗?换言之,是否要求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1(司法解释)认为
只要之前有交通肇事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只要肇事后逃逸并因此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即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瑞达法考教育,但问题是,这种观点将会极大地扩大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范围,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毕竟其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观点2(命题人观点)认为
只有在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肇事后逃逸并因此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其理由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有在成立基本犯(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瑞达法考教育简言之,加重犯的前提是已经成立基本犯。这种观点弥补了观点1打击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具有合理性。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
1、就罪过形式和犯罪形态而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
2、就法定刑而言,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拘役。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这三个罪名的危害程度是有明显区别的。
3、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可能与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想象竞合,此时,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如果是数行为的话,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举4个例子:
例1:2017/2/8之B项: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乙既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系想象竞合犯。
例2: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例3: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故意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4:如果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引起,而是由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视信号灯)所引起,则应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例如:A与B同去C家赴宴。A明知B开车,仍对B殷勤劝酒,B酩酊大醉。A明知B大醉,仍劝说B驾车回家,B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经查,B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B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本案中,A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B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此外,在本案中,A的教唆行为不仅与B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A对此也是具有预见可能性的,A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5、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可能与危险驾驶罪存在一定的交界连接点,尤其是醉驾这种情形。举两个例子:
例1:2014/2/51之C项: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该选项是正确的。补充一点:这里的重度醉酒,是指大于200mg/100ml。
例2:将上述案例改为:醉酒(80—199mg/100ml)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6、总之,这三个罪名的交叉点非常多,考点反复交织,这正是给广大考生造成困扰的地方。当然,在法考中,就重要性和考察概率而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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