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编写民法典解读如下,但是好像最高法念经念歪了,导致下面的各级法院判例都不同。
三、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有专家提出,“动物的饲养人”说明不了物权关系,建议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保有人" 。有专家认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中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好。对千责任主体,德国是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国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大利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瑞士债务法是动物的管理人。本条沿袭了《民法通
则》的规定,仍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