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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疫情防控之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存在被泛化扩大适用之探讨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2-20 15:45:04 查看:6609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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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

疫情防控之下,司法机关为了更好的配合疫情工作的防控,打击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特殊情形之下,两高两部在2月1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里面对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做出了相对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甲类传染病,根据官方做出的传染病分类,甲类目前有两类:鼠疫、霍乱。

03

2020年1月20日,我们的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文件: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从文件清晰知道,目前肆虐的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4

既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却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对违反关于新冠状肺炎的控制措施的行为,能否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罪名?我们的观点是:不应当。原因如下: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它的含义是说,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根据官方的文件,新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同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既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似乎并无不当;然而,文件也明确了,新冠状病毒,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并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对构成要件的要求

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法律人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首先应对行为进行形式解释,然后再作实质解释。如果突破刑法条文形式上的限制,仅从生活需要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就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的行为“纳入该罪打击的范围,就属于扩大解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条件。

这不仅是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也会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侵害公民的合理预期。

05

诚然,在此特别疫情防控需要之下,司法工作人员出于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与时俱进,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文件,是非常值得肯定和点赞的。人民需要这样有担当,为人民,有温度的司法作为。

然而,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无论怎样的法律解释,都需要遵循最基本的原则,都不应该突破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原则;

06

但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非就不构成犯罪,这一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并非就可以逃出法网,置身法外

根据此类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结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完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是过失的,也完全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符合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话,根据刑法的要求,应从重处罚。

如此,既能实现对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涉疫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又能恪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做到了对犯罪行为不枉不纵,对人民有责任有担当。(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momomonkey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0-2-20 18:24:14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多谢分享,已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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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te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2-21 11:07:51 来自: 中国北京
反对!反对!反对!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反对!
同样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因此,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新冠病毒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措施是有合法依据的。
但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不包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人员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或者与传染病防控规定背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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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te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2-21 11:22:31 来自: 中国北京
补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中的“甲类传染病”包括法律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纳入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的这一类传染病。这是传染病防治法立法的应有之意。传染病是按照其危害后果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根据不同类别的社会危害性采取不同层次的措施。而规定乙类传染病甲类防控的意图也是根据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国务院认为应当按照采取甲类防控的相关措施。无论违反了那一类,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都是一样的。这里没有扩大解释的意思,而是法律的明确授权,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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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士子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2-21 14:16: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jester 发表于 2020-02-21 11:22
补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中的“甲类传染病”包括法律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纳入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的这一类传染病。这是传染病防治法立法的应有之意。传染病是按照其危害后果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根据不同类别的社会危害性采取不同层次的措施。而规定乙类传染病甲类防控的意图也是根据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国务院认为应当按照采取甲类防控的相关措施。无论违反了那一类,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都是一样的。这里没有扩大解释的意思,而是法律的明确授权,个人观点。

支持你的观点,徐光华老师直播课也是这个立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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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观察员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0-2-22 11:42:2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1、武汉肺炎纵然远没有鼠疫、霍乱危害大,但参照甲类传染病处理,最多只能算扩大解释,即使不完全合理,也是法律拟制。

2、如果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未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二者区别很大,交集很少:
a、主体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能是履行传染病管控职责的人员,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可以是其它人,比如普通市民。
b、主观心态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心态(如果是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根据115条另定它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能是过失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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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jun11177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2-22 23:43: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荆州
赞成楼主的观点。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次次地被践踏!刑法严禁扩大解释!刑法法律最需要的是可预测性、稳定性,而不是合种学派满天飞,什么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相对于刑法来说,真正需要观点展示的是民商法!!!一个稳定的落后的刑法,千百倍强于一个善变的先进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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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te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2-24 18:09:24 来自: 中国北京
探讨:楼主说的这个事,乍一看的确像是法律拟制,但仔细一分析,好像又不是。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这个规定处理,但不管是甲类传染病还是执行甲类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违反的对象都是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都足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处理,而不是原本不符合,因为某种原因出现了,就按照这个认定了。所以本人认为这里类似于法律拟制却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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