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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2010通过,北京律所实习日记

   
hbxfkf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8-6-23 20:47:31 来自: 中国
写些你工作中的事情,只要是有心人,都能吸取到有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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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6-27 16:03:56 来自: 中国北京
今天下午又去中央台录节目了,节目虽然一直在录,但我还是属于比较边缘的那种嘉宾。基本上都是节前节后,嘉宾们都忙,都回家的时候我才能去做上节目。不过考虑到中央台的影响力,只要能给机会一定得去啊。今天下午还有黄飞珏博士,毕金仪老师。人家都是来了一下午录三期,四期,我录一期就走了,还得继续努力呀。昨天晚上开了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这已经是我们小区的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了,第七年都已经开始了,确实非常不容易。这几年对于成立业委会的事儿,政府的风头又变了,可能也是因为有些业委会又抢车库,又讲设备间,又要炒物业,惹政府不高兴了。作为作为北京市律协物业专委会的委员,能够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我这算,工作生活相结合了吧。而且今年物业公司要涨费,个别楼栋要降费,今年的矛盾还是很突出的,但业委会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别把自己干黄了。我见了多少个小区的业委会,因为和居委会街道打架,有时候和物业公司打架,打的太狠,最后把自己的组织给打没了。所以做了律师以后,就更深刻的体会到,有些事儿不是凭着一腔热血就能办得了的,尤其在中国,好多事儿还是得相互体谅,还是得在正确路线的引导下,才有可能真的干出点儿正经事儿。今年新入选的委员,昨天晚上大家相互介绍和工作,展望的时候和四年前的我一样,以为业委会多大的官儿能管多大的事儿。是不是同样道理,律师干的时间越长,越觉得好多事儿,不是凭借自己一己之力能够左右的,还是得顺势而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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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6-27 16:10:18 来自: 中国北京
北京的天儿现在已经变态了,甭管阴晴雨雪,甭管是不是好天气,全都这个温度。关键是下了雨也不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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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6-29 17:48:27 来自: 中国北京
今天挺凉快,忙里偷闲踢个球,回头再写。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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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6-30 11:54:32 来自: 中国北京
昨天踢球接三波,我和貌似最强的在一波,结果因为都拿自己当核心,成绩最差。所以团队作战还是得各安其位,不仅是踢球,也是所有合作的基础。今年希望可以在讲课方面有所进展,一是自己喜欢讲,二是希望可以扩大知名度,希望拿到更多案子,三就是做了那么多的媒体节目,希望可以通过讲课体现出价值。希望花了更多时间,能取得更大收获。下周去给客户讲个婚姻的,这个内容在京东讲了好几次,希望在这边也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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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1 12:23:43 来自: 中国北京
       《职场帮帮团》7月2日以下内容做节目,一个小时两个话题,还是有点难度的,得多准备些周边的材料。
 案例分析: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算工伤吗?
1、 案例介绍
2、 认定工伤有哪些流程以及关键要素?
3、 为什么这个案例物业公司不愿意员工认定为工伤?
4、 工伤的相关医疗费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由哪里支付?
5、 其他的工伤案例一般在哪些环节容易产生纠纷?
6、 向听众介绍北京新出台的工伤赔付标准

案例:
最高法判例:见义勇为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指导案例94号
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8年6月20日发布)
【裁判要点】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罗仁均系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仁均在涪陵志大物业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8时30分左右,在兴华中路宏富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仁均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罗仁均于2012年6月12日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涪陵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涪陵区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2012年6月13日向罗仁均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仁均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2012年7月20日,罗仁均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涪陵区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2012年8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仁均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
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涪陵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仁均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仍然不服,于2013年7月15日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13﹞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涪陵志大物业公司认为涪陵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仁均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另查明,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罗仁均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并做出了涪综治委发﹝2012﹞5号《关于表彰罗仁均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行政判决,驳回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涪陵区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被告根据第三人罗仁均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罗仁均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罗仁均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仁均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另外,《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为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其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该条例上述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在本案中应当予以适用。
   综上,被告涪陵区人社局认定罗仁均受伤视同因工受伤,适用法律正确。


2、 违反竞业限制的代价。
问题:
(1) 、竞业限制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员工会和公司签订敬业限制协议?他的目的有哪些?
(2) 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有上限吗?
(3) 只要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入职就构成竞业限制吗?哪些行业容易引发竞业限制纠纷?

案例分析:
百度方面向新浪科技透露,百度一名前员工李成刚因涉嫌违反竞业协议,被百度诉上劳动仲裁部门,可能面临共计100万余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退还及违约赔偿。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李成刚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侵犯了百度的商业秘密,则其新东家今日头条亦可能被牵涉其中。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
据百度方面介绍,李成刚于2011年7月入职百度,与百度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从事技术研发相关工作。2017年12月8日,李成刚从百度离职,离职前再次与百度就竞业协议达成一致,根据竞业协议,李成刚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加入百度竞争对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在这一年中,百度则需要向李成刚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百度方面认为,从百度离职后不久,李成刚在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情况下,一边继续拿着百度给的竞业补偿金,一边入职今日头条,并涉嫌将前东家百度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新东家今日头条。
在收集证据之后,百度将李成刚诉上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00万余元人民币。
律师表示“故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是违约、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期最高可达7年。如果新用人单位参与此类行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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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霍66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8-7-1 14:58:38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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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2 01:17:25 来自: 中国北京
俄罗斯牛,老婆运气好啊,第一次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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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15届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8-7-2 14:50:56 来自: 中国河北
我一直关注的楼主终于又回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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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2 19:56:30 来自: 中国北京
09级15届 发表于 2018-7-2 14:50
我一直关注的楼主终于又回来啦

感谢关注,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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