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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考,复习评估D卷》
783# 《 2017年司考,复习评估D卷》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2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详细评论内容
8 # 半面妆zey 发表于 2017年08月21日 00:25:06
30016#
7. [
7 # 普里姆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3:07:56
6 #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2:57:22
81. [不定项]A省的甲劳务公司与乙硫酸厂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选派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劳动者到乙厂劳动,并就待遇等事项作出安排。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员,甲公司就临时派遣没有从业资格的张某到乙厂。工作中,由于张某的重大过失,导致高浓度酸废水管道泄漏,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附近的镜花湖,致使周某养殖的鱼类大量现象。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另悉,A县丙石化染料厂也向该河流排放酸性污水。周某沿河找到丙石化染料厂和乙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在这次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事件中,周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甲公司
乙厂
丙厂
张某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乙、丙作为排污者,应承担责任;张某是第三人导致污染,第三人张某也要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派遣中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

张某不光是第三人,还是企业员工........ 7􀆱 劳务派遣期间ꎬ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ꎬ 由接受劳务派遣
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ꎬ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ꎮ
5 # 消逝的承诺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2:17:16
7. [单选题]关于侦查实验的说法,错误的是: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检察长没有批准侦查实验的权力。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B ×
答案解析:根据刑诉法第13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决定。
 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B项也不对吧??
4 # 秩序之晨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2:17:14
69分一脸懵逼,解析看不懂
3 #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1:58:09
27. [单选题]甲国和乙国均是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被乙国政府国有化,就向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请教某律师。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
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庭的组成为三位,双方各任命一位,第三位由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A公司可以与乙国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
如果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乙国国民,则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议无管辖权。
如果A公司和乙国达成了将争端交给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甲国不能再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
答案解析:该题考察《华盛顿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公约第37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虽然选对了,但还是不太明白共同任命和协议任命有什么区别
2 #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1:56:10
19. [单选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500万
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应该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公司投资问题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00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个问题很疑惑, 实收股本会有比注册资本多的情况吗?
1 #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年08月20日 21:46:34
2. [单选题]某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粮食批发市场的许可由市粮食局统一办理,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向市粮食局提出意见。某公司向市粮食局申请在某地块兴建粮食批发市场。上述部门对此都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市粮食局据此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但该市场附近小区的居民认为该市场用地属于该小区的配套绿地,不服起诉。本案被告应当是:

市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粮食局等部门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C ×
答案解析:《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本题中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市场能使用该土地,从而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故本题应选B项。

经济法学的不好,不该是规划局在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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