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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0分钟做50道题”民法(C卷)》
410# 《2012年“60分钟做50道题”民法(C卷)》 总分 75 分,考试时间 6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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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倩妮89 发表于 2012年08月26日 21:38:08
27. [单选题]王某为一成功商人,资产千万,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好友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一半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另一半财产赠给秘书贾某;2004年,乙的朋友兼合伙人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除将一半财产改为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外,其余部分不变;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一半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离开人世。其秘书贾某知道该上述情形后,在3个月后声明表示接受遗赠。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C ×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2008年的遗嘱也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秘书贾某在3个月后的表示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视为放弃。故本题B项正确。|xuefa.com|《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2004年所立遗嘱无效。


遗赠被拒绝时,遗赠遗产不是应该归于法定继承了吗
1 # 面具H 发表于 2012年07月22日 16:25:13
46题“甲公司同意后即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题目可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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