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热搜词
法考经验
律师执业
实习律师
法考题库
律师梦飞翔
如是我见
yxr86
法考改革
法考老师
法考复习计划
员额制
本版
帖子
用户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宽版
首页
学法网首页
社区
学法交流
APP
学法网APP下载
法圈
题库
法考题库及在线测试
考场
法考模拟考场
微信扫一扫
下载学法网APP
手机端
搜索
扫码登录更安全
找回密码
登录
注册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免费注册
投稿
纯真题库
分年真题(限时)
学法网
»
社区
›
法律交流
›
法律实务
›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是否违法?
回复
收藏
[民事实务]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是否违法?
楼主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23-6-30 18:18:42
查看:2271
回复:4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免费注册
x
来源|
山东高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
。但是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却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一、案情回顾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
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1、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1034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2、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王某主张的要求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
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
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最终,槐荫法院
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
。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那么生活中,究竟该如何合法合理有效的处理物业纠纷?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显身卡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显示全部楼层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7-1 08:51:3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还是依法处理好!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
来自安卓APP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显身卡
202此时此刻12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7-3 16:22: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黑龙江
依法办事
来自安卓APP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显身卡
大卫龙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23-8-5 22:11: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辽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
来自安卓APP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显身卡
大卫龙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23-8-5 22:11: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辽宁
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来自安卓APP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显身卡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发新帖
回复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754
主题
1389
帖子
5831
积分
发消息
网友热议
热门图文
已经查到法考成绩的同学,这里有一份重要提
起点至终点(我的2次美国加州法考经历)
法考主观题经验分享【完整版】
女律师,为什么不愿意嫁给男律师?
分享法考经验、总结失败教训、畅谈法考心路
4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