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民事实务] 保护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权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讲《民法典》

 楼主 贯赢律师事务所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4-4 15:23:20 查看:1692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src=http___img.lawtimeimg.com_info_2018_0726_20180726041338763.jpg&refer=http_.jpg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裁判要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北京贯赢赵聪律师分析: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北京贯赢寄语: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民事代理经验中积累出很多对此类案件的代理经验。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所专业化、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强大的法律资源、独到的办案技巧、优质的服务水平、较高的胜诉率是本所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法宝。选择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帮你维权,是你正确的选择。一把金钥匙,开启万把锁,系攻克各种疑难案件的武器,化解一切矛盾的神器。“一以贯之,实现多赢”是本所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先的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是本所坚定不移的宏伟目标。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十大专业律师事务所第一名,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拥有强大的民商事律师团队在内的,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婚姻继承税收筹划、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和仲裁十大法律服务团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达90%。您的需要,就是我们擅长的!法律咨询电话:400-8569-268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4-4 18:07:3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谢谢你!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1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