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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提要:
被告人郑某某在2019年9月-2020年6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律师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68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二、裁判内容:
(一)被告人:郑某某
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陈某1处理信用卡逾期未还事宜,在取得被害人陈某1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1共计人民币48800元。
2.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吴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师身份与被害人郑某1、郑某2接洽,在取得被害人郑某1、郑某2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1、郑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156629元。
3.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吴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师身份与被害人庄某接洽,在取得被害人庄某信任后,以能够帮助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庄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
4.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吴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师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接洽,在取得被害人黄某信任后,以能够帮助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45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仙游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郑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款项的iphone11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微信转账截图,书证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单详情、银行电子回单、工作说明、12348福建法网查询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陈某2、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郑某2、郑某1、庄某、黄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68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О二О年七月九日起至二О二五年三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下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九元,具体被害人及数额如下:陈某1人民币四万八千八百元、郑某1、郑某2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六百二十九元、庄某人民币二万元、黄某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元。
3、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郑某某涉案iphone11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耀海
人民陪审员林梅霞
人民陪审员张雪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嘉丽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