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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我想让人硬,没想要人命

 
 楼主 zlsq90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3-2-17 15:05:55 查看:7572 回复:1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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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有时候,一个无知的决定,却给自己带了始料未及的后果。人生就是这么突然,而结果却让人更加茫然......

【案情】

2022年10月,我接受一个朋友转介绍的咨询,来电的者是一名姓蔡的男士,听声音判断大概是一个三四十岁的中年人,声音孱弱,略有口吃,语气里充满了无助。

他向我讲述了他的经历,逻辑有些混乱,我经过仔细的询问,并梳理了好一段时间才大概弄清楚事情的原委:

蔡大哥和妻子在某县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位置较佳,收入尚可。家里两个孩子,所以生活压力也比较大,一年到头忙忙碌碌,往往剩不下几个铜板

2021年底的某天,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来到蔡大哥的超市,向他推荐了一款名叫“金马卡”的男性保健品,声称效果很好,利润可观。

蔡大哥当时并没有当回事,毕竟上门推荐产品的人太多了,每个人都说得天花烂坠,而实际效果多半差强人意。蔡大哥照往常一样,让他留了七八个样品,留了对方的联系方式,然后就这样把人打发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留下的几个样品就被随意摆放在收银台前的货架上。可当天晚上,临近小区的一个熟客来超市买东西,付款地时候瞄了一眼货架上的小瓶子,犹豫了几次才开口询问:“这个东西多少钱?”

“三十五!”蔡大哥回答。

没想到顾客果断付了款,然后迅速地离开了。

接下来的一个多星期,陆陆续续地有人买走“金马卡”小瓶子,直到样品销售一空,竟然还有回头客前来索买。

经营超市多年的蔡大哥嗅到了商机,立即联系当时推销“金马卡”男子,一口气定了一千多元的货。虽然不像他预想的那样畅销,但是其中利润可观,算下来也比卖水果、蔬菜来钱快得多。

就这样,蔡大哥在超市里开辟了保健品专柜,类似于“金马卡”“小苍蝇”“硬得快”之类的产品摆满了柜子,成为了他小超市里的重要营收项目之一

蔡大哥一家都是老实本分的买卖人,违法的事情他从来都不敢做,也从来没想过自己做的事会触犯法律。直到有一天......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发现了他超市里的保健品。敏锐的执法人员立即感到这些保健品可能存在问题,并将该线索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传唤蔡大哥到公安机关接收讯问,同时扣押了超市里的所有保健品、扫码机等相关物品

通过调取扫码机中的销售记录以及蔡大哥手机账户、银行卡的转账记录,最终认定销售金额为5230元,获利3000余元。

同月,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蔡大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这个时候,不懂法的蔡大哥又犯了另外一个错误。他以为公安局把他放出来了,就说明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也没有及时地咨询或者聘请律师。然而,令他意外的是,两个月后,检察院又找到了他......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的检察官向蔡大哥核实了全部的事实经过,向他说明了他的“犯罪”行为以及依法应当接受的处罚,并建议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在我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之后,我又问了一句话:“你知道那些保健品里含有什么成分吗?”

蔡大哥支支吾吾:“说是检测出了西什么非,那东西国家不让加,咱也不懂啊,要是知道里面有毒,就是打死我我也不敢卖啊!”

西地那非!也就是俗称的“伟哥”,是90年代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为了解决广大ED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一种药品,正是因为它对解决男性羞于启齿的症状收获了神奇效果,而被诸多男性保健品厂家违法添加

根据2012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将西地那非列为“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从此,各地公安机关闻讯而动,展开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男性保健品”的打击,时至今日,力度不减。

我问:“那你有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你不知道这些保健品里搀有西地那非?”

蔡大哥答:“我当然说了。但警察问我,你知不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正,可能是有问题的?”

我问:“你是怎么说的?”

蔡大哥说:“我就说,我也怀疑过,但是它确实卖的比较好。而且......而且,我自己也用过,效果挺好的,也没出什么事啊!”

......

我给蔡大哥建议:“可以考虑不要认罪认罚,争取再与检察院沟通,将性质更改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这个罪名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可能性,才可以被处罚,而且量刑上相对较轻。”

蔡大哥犹豫了:“如果我反悔了,他们说就我就不能判缓刑了,我得去坐监狱。”

.......

【分析】

在我从前审核的案子里,像这样的情况碰到过不止一次,而我对此类案件却始终抱有疑问:

疑问一:所添加的物质是否真的具有毒害性?

伟哥作为一种在市场上畅销数十年的药品,其主要成分西地那非的毒害性是否得到充分论证?《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能全然作为刑法定罪的依据,至少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构成某一个罪名,某种物质不允许在食物中添加,我们真的就能够简单地认定这种物质是“有毒、有害”的吗?当然,这有挑战两高司法解释权威的嫌疑,在此不多赘述。

疑问二:对销售者“明知”的判断是否准确?

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者与生产者不同,生产者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其添加的物质有具体的掌握,而且对其添加的所有物质负责安全性分析的责任。但是,处于底层环节的销售者是不可能具体的掌握这些信息的,极容易被欺骗、蒙蔽。尤其是像蔡大哥这种基础知识匮乏的人,他是更不可能知道他所卖的保健品里是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的,诚如他说的那样“如果他知道这个东西有毒,打死都不敢卖”。他对这些保健品的了解甚至不如对一捆韭菜的了解,至少普罗大众都知道,韭菜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在实践过程中,有太多类似的案件,以销售者可能或者应当了解其所卖产品“来路不正”“有问题”而推定为其对“有毒、有害”的明知。我认为,这并不合理

疑问三:即便是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了其销售的产品被添加了某种物质,是否仍然存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免责事由?

普通人的知识结构不可与专业人士相比,因为媒体、政府的广泛宣传,他们可能清楚地知道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物质是有毒、有害的,但他们很难知道药品“伟哥”也是有毒、有害的。就像砒霜可以用来抗癌、河豚毒素可以用来麻醉一样,很多专业的知识远远超出普通人的认知。即便是销售者明知其中添加了某种药品的成分,尤其是这种成分再没有政府部门的预警或媒体广泛地宣传告知的前提下,我们也只能推定他应该明知他所卖的保健品是“不符合标准的”,而不能推进他明知他所卖的保健品是“有毒、有害的”。所以我认为,对具体物质的毒害性认识因为超越了普通销售者的认知能力,而不具备期待可能性

综合以上疑问,结合蔡大哥的案情,我认为,该案认定蔡大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更为合适,而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才能定罪量刑。显然,在这一点上,我们就获得了更大的论证空间。

【结语】

最后,我听朋友说,蔡大哥最终还是在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上签了字,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2023年1月,他“如约”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我理解他的选择,却感慨这样的结局。

很多时候我们的司法者惩罚犯罪的欲望远比保障人权的希望更加强烈,并不是说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恶劣的,而是因为身份角色的不同,思考角度的差异,繁忙工作的桎梏......

司法机关的工作繁重,众所周知。像蔡大哥这样的案件,只是浩如烟海的案件之中的一粟,然而,却足以影响蔡大哥的一生。

司法没有绝对的公正,只是我们这些法律人穷极一生的追逐。

更多:法律人生,精彩故事
cobico 法考VIP5级 发表于 2023-2-17 15:24: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可惜了,终身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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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2-17 15:42:2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好文好文,辩护思路也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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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2-17 16:08: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cobico 发表于 2023-02-17 15:24
可惜了,终身留有案底

确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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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2-17 16:08:3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流量 发表于 2023-02-17 15:42
好文好文,辩护思路也很清晰。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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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2-17 16:12: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的深度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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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的宝藏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2-19 16:23:2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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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3-2-20 07:29:3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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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光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2-24 16:25: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也足以改变蔡大哥子女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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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_tw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3-8 11:14:39 来自: 中国湖北孝感
难得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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