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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紫薇 发表于 2023-02-03 12:35 导航有定位,导向的目的地方方向错误,事实造成导航给予误导,干扰行人方向,带给行人夜间迷失方向和痛苦体验,在民法典中没有找到类似的条文规定。导航公司只因客观上一时无法支付的网络约车账单,实际上,同时,司机拒绝接收现金支付。就如此干扰他人的行程方向,这样的企业有职业道德吗?
82sanpi 发表于 2023-02-03 16:53 首先,导航并非生命体,不存在主观恶意的说法。此外,司机接受现金支付,如果在注册相关APP时,有相关的提示,则可能涉及制式文件解释的纠纷。
82sanpi 发表于 2023-02-03 17:09 错了,我方才说的制式文件的说法不标准,按照《民法典》应该是“格式条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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