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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冠军“谷爱凌”被抢注商标,法律如何规制?
——从28件“谷爱凌”商标谈起
文/大龙,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谷爱凌毫无疑问是本届冬奥会最耀眼的运动员之一,她勇夺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金牌,获得大量关注与称赞。体育届的佼佼者一直是商业宠儿,据媒体报道,谷爱凌在没有参加北京冬奥会之前,就已经揽下了20多个商业代言。近日,细心网友发现,“谷爱凌”早在2019年6月10日就被注册了商标。经查询,以“谷爱凌”为商标名称的申请已达28条。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不惜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名人的姓名可以随便注册成商标吗?
1、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虽然,《商标法》对姓名权的保护无直接规定,但《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故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如最高院在审理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一种,就对此予以了认定。
2、公众人物的姓名不是想用就能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结合前述规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3、注册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实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中,也将“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行为,列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行为。
因此,注册商标试图搭“明星”便车的做法行不通,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且可能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谷爱凌不仅仅是在北京冬奥会上大放异彩,此前就已在多项国际体育赛事中斩获多个冠军,并代言多家商业广告。“谷爱凌”不再只是简单的三个字,而是指向冬奥会冠军谷爱凌本人,且该名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于已被恶意注册“谷爱凌”的商标,谷爱凌可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不当使用对“谷爱凌”商标给谷爱凌造成损害的,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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