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民事实务] 分手后,恋爱期间送的哪些礼物和钱款可以要回?

 
 楼主 Baus_阿茹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13 08:01:20 查看:5207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分手.png


情人节、520、七夕,你给“亲爱的”买礼物了吗?口红、手机、项链、名表……或者是直接清空购物车、发1314520的红包。这个时候我就在想:万一哪天分手了,那些送出去的东西能要回来吗?哪些东西,能要回来呢?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情形有明确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可要求取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在确定具有返还彩礼的情形后,应返还多少彩礼,需要从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婚姻财产数额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在恋爱中赠送贵重物品,应该探讨赠与之时赠与人的真实目的,据此认定财物性质,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既体现出民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11-13 12:32:0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学习了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Baus_阿茹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14 07:54:3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2-15 12:22:5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Baus_阿茹 发表于 2021-11-14 07:54
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加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2-15 20:55:01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这是有多无聊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经典王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2-2-26 17:02:5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flrwyh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3-1 20:10:3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辽宁丹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Miltouduff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3-5 09:19:5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重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3主题
  • 8帖子
  • 14积分

网友热议

    7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