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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律师执业一年记

 
 楼主 Wsw_email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0-1 15:48:09 查看:8905 回复:19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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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时,写过律师执业半年记。今天国庆节,趁空闲机会把我的一年记补上,省的后面没时间或者没心情提笔。

前半年的情况就不再赘述,仅回顾一下这半年的情况。

一、执业第一年下半年来的创收情况

以时间为序

1、写完上篇文章后的第4天,我就毛遂自荐,没有通过中间人,就签了我的第三家顾问单位,顾问费月付3500,至今已收17500。

2、亲戚介绍了一个继承案子,收费25000,已顺利结案,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3、第二家顾问单位的两个案子,一个帮助调解结案,收费3000;一个诉讼中,收费13000.

4、同事跟我合作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因为同事觉得这个案子收费低,一共4000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遗产继承事项,问我是否愿意接——如果我不愿意接她就不打算接了——我说,越麻烦越好-不给钱也干,但简单的案件收费4000,一人分一半就没意思了,就算了。她把材料转给我,我一看,立即决定接下。之后,申请调查令调查了被告银行流水后,委托人果断退案,我们主动退了2000费用。因为我之前帮同事开过庭,同事没分这份钱,我算收费2000.

5、老婆的同学介绍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核心在于被告没有保险公司,肇事者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预收基础费10000.

6、前同事委托我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已代理了劳动仲裁败诉、昨天在莒县一审第一次开庭。收费40000.

7、中间人介绍了一个执行进入绝境的案子,风险代理,标的额3万多的案子,9月份已结案,收费5000.

8、同学介绍了一个执行标的20多万的案子,2013年即执行终本了。风险代理,先期收取基础代理费40000。

9、上半年前领导给介绍了一笔业务,见后面括号。9月份突然告诉我,他已成了我去年尽调对象的总经理,先委托我做一个专项法律服务,并忽悠我说,专项做好了就把公司的法律顾问换成我,我受到吸引,就同意了,服务期6个月,收费48000。(7、前领导揽了一个尽职调查的活,我主要负责了EHS方面的尽调,4天调查、出一份报告,收费20000.)

特别声明一下:本不想接这个专项的,就是因为他说将来有机会让我做企业的法律顾问,才动心的。不想接这个专项的原因是,专项基本上只用我之前的专业技能,几乎用不上法律,跟之前技能能够结合的法律服务我是很乐意提供服务的,如果只能用到之前的专业技能,我现在越来越谨慎承揽——前半年收入中的15000就是靠安全检查创收的,但后来朋友再找我干时,我直接就拒绝了,因为我发现这种业务对我的律师业务开拓不利。

10、现在手上有几笔同学介绍的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标的都很小,全部做了风险代理且未提前收取基础费用,尚未结案收费,在此就不提了。

二、上述承办案件个人心得简单一提

1、开发这个顾问单位我挺自豪的,一般来说,开拓常年法律服务顾问单位很难。这个单位我在开拓前采取了两个策略:主动寻找有法律需求的单位;针对对方尚未与我们建立信任之前采用对方更加放心的收费方案。这家单位我是通过网络发现的,双方聊需求和服务提供,我特别强调我不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让对方觉得我至少是诚恳的。收费方案我建议的是免费服务一个季度后再年度付费,或者采取先服务后按月付费的方式。无论如何,不能让对方觉得他一旦付出这个成本后自己就成了被动的一方。我给对方服务的这半年,相信信任已经逐步建立了。我的目标不是在客户身上这次收多少费,而是我能否一直给客户服务下去、一直能够收费。

2、继承案件很简单,关键在于需要查清被继承人去世时银行存款有多少钱。这个案子,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后,就非常容易调解、和解了。最终以调解结案。

继承或者离婚案件一个非常大的点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否全面提供被继承人或离婚另一方的财产线索。如果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全面,比如导致调查到的财产数额是不充分的。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就主张被继承人有一笔100多万的存款,且已经被一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取走40万。但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所有银行中,经调查令调查均没有这笔款项。

一种可能性是,当事人臆测被继承人有这100万,一种可能是,当事人听说(传说)被继承人有这100万。无论如何,作为律师,在没有基本的证据(仅有无法证实的线索时)时我们如何处理?这个事给我的基本启示就是:至少不能依据这种猜测去跟当事人谈风险代理,否则,本不应该代理的、浪费律师时间的案件可能就被接下了。比如,有些律师最低收费5000,有些律师最低收费5万……,低于这个数额收费的,这些律师就亏本了。

3、顾问单位的这俩案子,都是租赁案件,一个事实清楚,单位主动还款、调解结案;另一个是我目前代理的最复杂的案件之一(我一般把案件输赢都有理由且司法实践中均为两可的案件类型)。简单说一下复杂点在哪里。顾问单位是一家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公司,劳务部分都是分包给劳务单位或包工头承揽,为了制衡包工头不要经常派工到工地的人力不足,就把一个出租单位按日收费的农民工施工用的施工设备一并要求包工头负责租赁(如此,如果拖延工期,就造成包工头就要承担浪费的设备租赁费),并在劳务合同中把这个设备的租赁费一并计算给了包工头。

后因包工头未给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租赁公司将直接将建设工程公司起诉了。从我们的角度讲,我们肯定不是适格的被告,这个包工头才是。但我阅卷后发现了几个对我方极为不利的证据:设备租赁合同上竟然有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顾问单位说现场管的比较乱,可能被他们拿着公章用了)、顾问单位曾经给租赁公司付过一笔款项且跟本项目相关(顾问单位说,当时是因为包工头无力付款、出租单位说再拖租赁费就收回设备,三方协商,顾问单位替包工头付了这笔款,同时因为包工头不想开两次发票,所以让租赁单位直接给顾问单位开的这笔租赁费的发票——关键是,协商没有记录,现在租赁单位不承认顾问单位是替包工头付的款)、顾问单位的项目经理在租赁费的其中一张结算单上签过字。

常理上说,这个案子我顾问单位几乎就死定了。本有一个解决方案,顾问单位支付这笔租赁费后从应付包工头的劳务费中扣除即可,但问题是:顾问单位已超付劳务费,还得跟包工头索要呢,且这个包工头目前官司缠身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否则租赁单位也不会直接找我们要钱。

开庭我主要针对对我们不利的盖章、支付过款项、给结算单上签过字三个证据进行了合理说明,且提供了我主张事实的证据,帮法官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已开过庭,庭审情况对我方更为有利,但我心中仍然没谱,等判决再说。

4、这个案子,当事人当时委托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们帮忙申请调查令,然后拿到银行流水,否则不至于20多万的标的才付费4000元。我承接这个案子的目的也很简单,想通过银行流水的蛛丝马迹,可以让债务人的妻子、孩子通过共同债务、遗产继承范围内还款责任来主张债权。但银行流水没有任何蛛丝马迹,所以关断退案。

办理民间借贷案件让我感受最深刻的是,出借人往往贪图高利息,却忘记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5、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肇事人,都很不幸。双方都是普通人,都是60年出生,看到他们就让我愈发认识到购买三者险的必要性。目前这个案子双方都有妥协的空间,达成最后和解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6、这个案子也是我目前代理的最为复杂的案件之一,简单来说,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如果该约定合法,如何认定调岗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本案结案后,我将专门写一篇文章。

7、这个案子办理的极为成功,但也极为繁琐。当事人被法院告知被告公司已经注消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后,当事人抓虾了。找到我,我一看证据,这不有N条途径追究股东责任吗?就以风险代理方式接了下来。繁琐在于:人家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执行局副局长在我的申请书上签字后,负责主持听证的法官才会受理。而作为律师,只能乖乖从青岛跑到淄博去先找人家副局长签字,这就是一趟。第二趟,书记员通知我开庭,我兴冲冲带着证据去了,结果法官问书记员怎么一个被告没有到席?书记员说,邮寄传票被退回,说查无此人。我心中一群那个动物跑过——送达失败你让我来干啥???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都不值钱是不是?第三趟,开庭听证;顺利,我历史上最顺利的开庭。第四趟,裁定下达后,我帮双方调解,都让了步,和解结案。和解得签字,得收钱啊,就从青岛颠颠跑了淄博第四趟。

在淄博让我印象最深的是,最后一趟离开淄博时吃午饭碰到的一个乐天派大哥,开朗乐天派也感染了我。

8、本案,之前被执行人很穷,这个债就是做买卖亏本了。同学说这个案子可以接,对方目前有钱了,但因为身上有几个案子,从不敢用自己名下账户。再次启动执行后,我们通过各种关系又查到了其它线索。有希望帮当事人拿回全部欠款。

9、这个专项,现在我唯一的希望就是,好好服务,仔细观察,看看能否再给自己增加一个常法顾问单位。

三、小感悟

截至目前,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开拓情况是,去年执业前开拓第一家,但这家平时也不咨询我、我也不服务,有案子时会委托我代理,按标准收费,所以,不算真正的常法客户;执业后,第二家签约,也是我从实习开始前就开始给这个单位服务的那家单位,这个案例告诉我,即使有人介绍,开拓一家常法客户也是长周期的事情,要慢慢来。今年4月份签约第三家顾问单位,上面已经介绍过。9月份这家算是第四家顾问单位,但提供的不是常法,仅仅是专项服务而已,但我的目标是把它转化为我的常法顾问单位。目前还在接触着另外几家,其中有一家昨天去莒县开庭顺路拜访了一下,老板有一点点意向。

我对业务开拓的心得是,就像钓鱼,有心栽花花不开而无心插柳柳反而可能成行。

我们只需要尽心去做,剩下的交给时间和上帝。

非常法客户委托的案子,往往是我周围的亲戚、同学、前同事、朋友介绍过来的,因此,基本的人脉对新律师活下去极为重要;要成为创收高的律师,则必须要开拓新层次的人脉。

基本人脉,我称之为基础渠道;新开拓的人脉,我称为目标渠道。基础渠道决定了我们收入的下限;目标渠道决定了我们收入的上限。但无论人脉如何、处于何层次,做好我们的业务、把人做好,是我们有资格处于上限和下限间的前提条件(法律上叫构成要件)。

最后说一句,从收入上来说,我这一年执业的创收,已经距离我改行前的年薪差距不大(尽管扣除各项费用后差距还是巨大的),不需要在半年后说这句话了:我对在律师行业可以继续干下去有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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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v6000 学法10级 发表于 2021-10-1 19:28: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谢谢你的文章,实习阶段,看了很有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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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wVSTuW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1 22:17: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厉害了,学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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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法务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0-2 00:16: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西新余
太少了,低于50000的案子都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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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击的斯拉克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 07:51:39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楼主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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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击的斯拉克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 07:52:12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楼主很强啊,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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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china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1-10-2 09:29:3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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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aoqian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1-10-2 09:36: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有思路,有方法,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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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10-2 10:24: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厉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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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eyaya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 11:40:1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辽宁
这收费,还像都加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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