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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明月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7-3 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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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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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现在是一名实习律师,前些日子,经律所指派,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在此过程中接到一起电话咨询,其咨询内容为:我国法律是否有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
在接听电话的过程中,按照笔者朴素的价值观以及道德伦理,我笃定的回复称,我国法律没有涉及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缘由在于父子关系(有血缘关系)非法律可以调整的范畴,因为按照我个人的设想,断绝父子关系本身在伦理道德上亦属饮鸩止渴,亦属违背公序良俗,如法律有此规定必定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家庭次序的更大混乱,亦严重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后经详谈,其念源自其子恶习累累,屡教不改,且有伤亲之担忧,故来电咨询,意图断绝关系,以绝后患。我的答复只能让其少接触,惹不起,躲得起。万一有伤亲情况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处理。
在挂断电话后,我立即检索《民法典》相关条款,发现有两条涉及本文主题: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该条涉及到否认亲子关系(可引申为断绝父子关系条款),具体规定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款的含义是在对亲子关系(非亲生,无血缘关系)有异议的情况下,赋予父或母有提请人民法院否定亲子关系的权利,该条系“家庭版人格否认(刺破红杏出墙面纱)”之条款,但该条系单向性条款,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子女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如放开子女动辄否定父子女关系,易引发严重的道德危机,制造“白眼狼”条款。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存在收养关系的情形下,养父母可以断绝父子关系,该条可谓是正儿八经的“断绝父子关系”条款,然而,该条系在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养父母可以基于关系恶化的情形,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解除收养关系。
回到上文,来电咨询应该不涉及到民法典1073条及1115条的规定,回归本文主题,即在有正常的亲子关系(血缘关系)的情况下,父或母能否基于成年子女的恶习累累而主动断绝父(母)子关系?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或许有人说法律应当主动回应社会诉求(或极小一部分),不妨在小范围内以实验之模式大胆试行,即在成年子女受到刑事处罚(涉及伤亲等故意犯罪且屡教不改)等情形下,通过设计民事特别程序赋予父母有提请法院否定亲子关系的权利,以此达到父母不受(恶子)其扰的安乐,一了百了。
但倘若法律设计此类程序或将引发更大的未知的法律及道德风险,正如被社会抛弃的人难以回归正道,被父母(家庭)抛弃的人只会变本加厉、坠入深渊。因此,笔者的意思只能是拧紧道德的阀门,在最隐秘的私权(亲权)领域,公权禁足。
注:第一次在学法网写文,意在锻炼,如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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