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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为了浪漫看日出将游艇开走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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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上海男子为了浪漫看日出将游艇开走是否构成盗窃罪?
楼主
李士刚律师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6-1 09: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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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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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深夜,游艇俱乐部码头,一艘价值千万的游艇被人偷偷开走,之后被发现搁浅在崇明区横沙岛北港防汛滩上。
原来,竟是一名男子沉迷网络并在网上自学游艇驾驶技术,深夜盗窃千万游艇只为看日出。可惜,这样的浪漫背后是违法犯罪。
案情经过:5月11日12时30分许,某游艇俱乐部向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停泊在码头的一白色游艇被盗,该船价值1000余万。
民警接报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和排摸线索。经调查发现,5月10日深夜23时50分许,有一戴口罩、鸭舌帽乔装打扮的男子,趁着夜色翻墙进入码头后,将停靠在该码头的白色游艇驶离。
找回被盗游艇和查清盗窃者真实身份是民警亟待完成的两大任务,经24小时不懈努力,警方最终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身份。
5月12日12时许,警方在青浦区17号线漕盈路站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沈浪(化名),同时在崇明区横沙岛北港防汛滩上找到已搁浅的白色游艇。
据沈浪交代,他居住在本市郊区,平时爱刷网络短视频,被频频刷到的奢华游艇所迷恋,他还发现网上有很多传授游艇驾驶的教程,于是在网络上自学游艇驾驶技术,想着以后能驾驶游艇去看日出。
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盗窃罪刑事立案。
法律分析:
从上面报道的情况看,该小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罪有哪些犯罪构成要件呢?
由于我国刑法采取四要件说,即判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即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只有四个要件全部符合才可以构成犯罪,本案中只有沈浪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才会构成犯罪。那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呢?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本案中侵犯的是客体要件为游艇,符合盗窃罪客体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通常理解秘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如果是明着盗窃就属于抢夺他人财物了,性质就会更加严重,接受的处罚也不一样。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本案中沈浪的行为,系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游艇占位己有,并且已经脱离了财产所有人的控制,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案中沈浪的年龄已经属于成年人,也符合本案的主体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本案中根据媒体报道,沈浪非法占有游艇的目的是为了观看日出,不难看出沈浪是具有归还游艇的意思表示的,根据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沈浪没有将游艇占为己有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是不构成犯罪的,并且本案的盗窃对象为游艇,从本案调查的事实看,沈浪也没有能力也没有预谋将游艇占位己有,因为正常想法,如果沈浪想将游艇占位己有,应当有团伙负责转移游艇,本案中很多事实,比如自己在网上自学游艇驾驶技术等,都可以看出,沈浪是不具有将游艇占位己有的意思表示的。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判断沈浪的行为应当是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沈浪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盗窃罪,中晟刑事律师团队认为盗窃罪定罪处罚。现阶段当地派出所已经将沈浪采取刑事拘留,希望当地公检法机关能够认真审查本案,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放掉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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