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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奕 发表于 2021-05-12 21:46 强行解释一下: 《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或者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不发生效力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不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债务,而仍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债务。 这个条款是个提示性条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该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为担保权是从权利,主债权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 题干中“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不属于这里的“人身专属性权利”的范围,这里不展开了。这个约定属于当事人约定从权利独立于主权利,该约定无效。 因此有D选项丁的保证责任继续有效结论。
lyhzs 发表于 2021-05-13 12:25 丁仅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未经担保人丁同意,丁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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