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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类犯罪追诉时效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计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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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渎职类犯罪追诉时效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计算的理解
川大爷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4-20 11: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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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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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警察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时候,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导致实施危害行为的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观点认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后果一直在延续,诉讼时效没过。第二观点认为,其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后果从发生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个观点认为其放纵行为,导致是实施故意伤害的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而演化为黑社会团伙组织者。其诉讼时效应当从黑社会刑事犯罪之日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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