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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幼儿园//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园方责任相关问题

 
李亓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4-5 19:53:01 查看:1964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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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年来,在园幼儿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截至2019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8.12万所,以全国28.12万所幼儿园为检索范围,李律共计检索出1677个在园幼儿人身损害案件,而这仅仅是发生在2018到2019年一年内的案件数量,也就是说每个幼儿园的在园幼儿平均人身损害案件发生率为0.6%/年(这还不包括那些为了维护幼儿园口碑而花重金私了的),不可谓不触目惊心。



本文以典型案例分析为基础,从法律责任划分、日常预防和事后处理三个方面展开,以期有裨于相关人员开展幼儿园教育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案例分析报告:



1、案件索引:



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中心幼儿园、许子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3828号



2、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中心幼儿园(周口市东新区华源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子晨,男,汉族,2015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院查明:许子晨就读于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中心幼儿园,2018年9月21日上午11时58分许,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中心幼儿园组织许子晨等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滑滑梯时不慎掉落受伤。受伤后,许子晨分三次就诊于周口市中心医院第一次住院66天,花费医疗费15657.61元;第二次住院49天,花费医疗费20562.44元;第三次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5453.56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日,投保人许玉奎为许子晨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投有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保险金额500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限额为100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40000元,该保单中特别约定:“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观察期为30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参加医保的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90%,未参加医保免赔额50元,给付比例80%……”。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中心幼儿园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1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



法院认为:关于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中心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别能力,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危险防范意识,在发生损害后没有举证证明的能力,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加以描述,应在举证责任上进行倾斜。该条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该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许子晨不满4岁,且刚刚进入幼儿园,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危险防范意识,幼儿园应给予其特别的保护。许子晨玩滑滑梯时受伤,反映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上诉不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不超过30%的补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3、案例评析: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案件中,幼儿在是否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上举证不能,导致其对在园幼儿的人身损害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李律认为:



在园幼儿发生人身损害是幼儿园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对于幼儿园尤其是规模不大的民办幼儿园而言,在园幼儿人身损害事件产生的赔偿可能直接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活动甚至让办园者背上巨额债务包袱。因此,如何做好防范、化解风险以及事故发生时、发生后的应对处理工作则尤为必要。





三、怎么做?



1、园区日常工作开展:



(1)加强保育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育人员是在园幼儿联系最为密切的人员,提高保育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风险的发生和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



(2)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客观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消防器材、校车保养维修、游戏器材老化磨损等方面的检查,一旦发现存在隐患,及时修理、更换。



(3)制定安全合理的教育活动计划,在保证在园幼儿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开展教育活动。



以上是在园幼儿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比较常见的三个诱发因素,但现实的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远不止上述三个方面,例如还有加强在园幼儿的安全教育、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幼儿饮食安全、建立健全意外发生处理机制等等。



2、人身损害情形发生时:



(1)做好意外事故现场处理工作,以防损害扩大化。



(2)及时处置并注意收集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以便争取在接下来的诉讼或者调解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



3、承担责任后:



(1)及时复盘,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如果幼儿园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不能正常开展教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其余在园幼儿的正常教学活动。



(2)如果教师或者其他第三人对于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幼儿园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教师或者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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