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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mao5 发表于 2021-3-12 15:51 题不错
fzhigui 发表于 2021-03-23 19:17 把合同的相对性复习一下,借条是谁写的就起诉谁。至于钱打给李四,是指示交付,说明出借人已经完成了钱款的交付义务。借条上已经注明了钱打给谁了,加上打款凭证,出借人完成了举证。张三的说法不能成立,李四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wing8122 发表于 2021-3-17 21:21 被告:李四 有转款记录,明确注明是借款,而非投资或赠予,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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