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漫山 发表于 2021-03-04 15:48
女孩自己伸出窗外,自陷风险的原因来自于他人(司机)的行为(司机未取得女孩同意擅自变换路线,且这条路线灯光昏暗、人烟稀少,且双方发生争吵态度恶劣),这种行为造成受害者预感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遭到侵犯的可能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胁迫感,司机由此就产生了由其先前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反之,如果没有此类缘由,就是女孩单纯的自陷风险行为,司机无法预知也第一时间无法避免,则司机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
说的好,有因有果,因是司机为了赚钱放弃良好服务,果是女孩吵架害怕跳车。商业是什么?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非要赚搬家费?女孩有自身原因可以报警,但她选择另类方式结束生命,排除掉未掌握的司机其它犯罪行为,女孩也有过错!最好是最低刑,省得那些平台和司机不安装记录仪,以后万一临时起意来个死无罪证,以及其他人效仿继续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