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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李亓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2-2 23:40:55 查看:2153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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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孩子的成长是一个变化着的长期的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抚养权归属所参照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因此,在离婚之后,有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改变原抚养关系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当然,也有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一、什么是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基于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而产生的的一项人身权利。基于自然血亲(俗称“亲生的”)而产生的抚养权包括父母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基于拟制血亲(俗称“后爹后妈”或“收养的”)而产生的抚养权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满足一定条件,拟制血亲下的抚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二、变更抚养权的途径

1、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做出变更。但实际上,相比较协议变更而言,诉讼变更会更常见,毕竟很少有父母能坦然接受孩子突然离自己而去的巨大变化。因此本文不再讨论协议变更的问题。

2、诉讼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想要在离婚之后诉讼变更孩子抚养权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要举证证明对方符合上述意见所提出的法定情形。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但是己方做了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而对方还有其他子女的,或者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亦或者对方无暇照顾孩子等情形,法院也会酌情考虑是否变更抚养权。



三、以案释法

案号:(2014)辽民一终字第64号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赵某甲婚生子女赵某乙,应当在王某某处抚养有利子女的成长。因为一是赵某乙是女孩,由母亲抚养较为方便。二是王某某有经济收入可以抚养孩子。三是赵某乙在其母亲处生活其上学的条件优于父亲处。四是赵某甲、王某某的婚生女赵某乙自己表示愿意随同母亲共同生活。

案号:(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536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均要求获得婚生子白某某的抚养权,这一负责任的行为本身就值得肯定,但是双方均不应只从自己角度考虑去争夺抚养权,而应该考虑如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地共同抚养好孩子。上诉人白某由于其职业特点,多数时间在外面跑车,与婚生子白某某相处的时间、照顾的时间相对较少。从婚生子白某某出生至双方离婚前,婚生子白某某主要由被上诉人马某照顾,对被上诉人马某更加依赖。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均有能力单独抚养孩子,在此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婚生子白某某的身心健康与心智发展。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子白某某尚属幼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从更有利于孩子白某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婚生子白某某由被上诉人马某抚养显得更为合适。

案号:(2016)闽01民终425号

法院认为:确定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子女的意愿妥善解决。陈某甲与陈某乙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陈某某由陈某乙直接抚养。期间,陈某某得到了爷爷、奶奶、父亲、母亲的充分关爱,陈某甲的探视权更是得到有效保障。虽然陈某某在二审时表示愿随母亲陈某甲生活,但考虑到陈某某长期以来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且陈某某每天中午及周末均在母亲陈某甲处,现有抚养关系并不妨碍上诉人陈某甲给予孩子家庭的温暖和良好的教育,维持现状更有利于陈某某的身心健康。希望各方能继续关爱共同呵护陈某某的健康成长。



四、律师说法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基本原则,因此,单纯从诉讼技术角度来看,变更子女抚养权无非就是个举证的问题,全方位、多层次,无死角地去梳理证据以证明变更抚养权之后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但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官也不是千手如来,能看明一切真相。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大打出手,甚至父母双方因此成为敌人,对孩子的成长而言极为不利!

从父母和孩子关系的角度来看,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份义务。在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不能只是从自己的感性出发,更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把孩子抚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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