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不计犯罪所得金额)。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拒不返还,已构成侵占罪。但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认为,甲的客观行为虽然已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法益,但其责任年龄阻却违法事实,对侵占罪不负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在境内及境外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运往境外途中的持有、运输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吸收行为,应当只以贩卖毒品罪一罪处罚;走私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之一,因此甲对走私毒品罪也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只构成贩卖毒品罪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