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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 发表于 2020-11-18 17:12 我去年过了法考还没有做律师,也没有实践经验,我从我的角度提出个问题。 欠钱的是个公司,之所以能追到股东身上是因为没有履行完成出资责任,那必然要让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啊,这跟人格混同是两码事吧,怎么会因为没有混同而不起诉股东呢? 老婆的股权是老公转让的,你说三人全部没有实际出资,那说明老公给老婆的股权就是没有完全出资的瑕疵股权,老婆起码是应当知道,那她就应该在她的份额内承担责任啊。 我假设啊,如果在老婆将股权还给老公之前就把三个股东告了、房子封了,那是不是就能在老婆股权未出资的范围内执行房子了?
dongxiaolu123 发表于 2020-11-18 23:06 你只是从法条上理解,可能没看过九民纪要,还是最高院案例,还有公司法也没学透,是不是忘了公司出资期限 ...
dongxiaolu123 发表于 2020-11-18 23:06 你只是从法条上理解,可能没看过九民纪要,还是最高院案例,还有公司法也没学透,是不是忘了公司出资期限没到,只有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况,诉股东才可能股东承担责任。出资期限没到,只有到了执行阶段才能追加股东做被执行人,这个追加执行人的规定还算新的。你可以找找案例看看
碎石者 发表于 2020-11-20 13:29 公司都破产还能受出资期限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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