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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三国法干货考点精选,高性价比学科一背就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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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不容忽视!三国法干货考点精选,高性价比学科一背就拿分
众合教育司考
学法17级
发表于 2020-9-28 16: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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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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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主权豁免
概念
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
放弃
(1)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2)放弃的方式
明示方式:①在国际协定直接表明;②通过发表书面照会、声明等形式。
默示放弃包括:①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②正式出庭应诉;③提起反诉;④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3)不认为是默示放弃的主要情况
①国家从事商业行为;
②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③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4)管执放弃分离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发展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管辖豁免权。2004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但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所以,传统的绝对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国家从事商事行为不能享有管辖豁免权,但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所以,根据绝对豁免主义原则,国家从事商事行为不视为放弃主权豁免。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
1.主体
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对象
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性质
(1)承认是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2)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法律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存在,是正式的和不可撤销的。事实承认是英美国家采取的,仅承认承认对象出现的事实而又不与之建立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暂时的,随时可以撤销。
4.形式
(1)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明示方式;
(2)默示承认:
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
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政府与非政府、条约和国内法)
(3)非承认行为:
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的谈判;
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提示】建交是承认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作为默示承认的一种方式。
三、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
—— 联合国大会
1.组成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2.职权
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3.表决制度
(1)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2)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
(3)上述重要问题包括:①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②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③新会员国接纳;④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⑤实施托管的问题;⑥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4.决议效力
(1)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
(2)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 联合国安理会
1.组成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10个定期选举产生的非常任理事国。
2.职权
(1)促使争端和平解决。
(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①断定情势、②采取非武力措施(如对成员经济制裁等)、③武力措施。
(3)其他方面。
3.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
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非程序性事项(实质事项)
“大国一致原则”,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①9个以上同意票;
②没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或否决票;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3)双重否决权
①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一般来说,非程序性事项有:事关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事项、相关规则的制定、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
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4.决议效力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不论其是否接受。
【特别提示】联大决议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属建议性质不具有拘束力。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议,以及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上所做的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需征得当事国的同意。
四、无害通过权
(1)三个条件
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外国潜水艇,必须在浮出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上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②必须对沿海国无害。一般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等。
③连续不断。
(2)一个结果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外国船舶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也无须通知沿海国即可通过其领海。
(3)沿海国的权利
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①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②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③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如我国)就规定政府公务船舶和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4)沿海国的义务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①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②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③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五、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1.划界
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的水域。
2.法律性质
(1)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2)专属经济区需要沿海国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3.沿海国权利义务
(1)沿海国的专属权利:
①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②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③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定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
(2)沿海国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以下规则:
①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②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③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4.其他国家权利
(1)航行和飞越的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2、大陆架
1.划界
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不足200海里,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法律性质
(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大陆架上的权利是沿海国所固有的,不需占领或公告。
3.沿海国权利义务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专属权利内容接近。
(2)沿海国在大陆架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①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②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4.其他国家权利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六、中国国籍制度
1.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尚具有中国国籍,取得的外国国籍不被承认。
2.中国国籍因出生而取得
(1)具有中国国籍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2)不具有中国国籍
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在外国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3.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2)申请后经批准退出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3)不得申请退籍的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5.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特别提示】1. 一个人是否具有一国国籍,要根据该国国内法判断;2.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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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酒里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20-12-1 12:03:58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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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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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6 11:01:00
来自: 中国吉林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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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u2008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6-11 10:23:24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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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小小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6-20 11:05:18
来自: 中国浙江金华
这是杨帆老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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