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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起诉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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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关于重复起诉的一点探讨
jq7688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9-11-26 21:49:09
查看:44745
回复:27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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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起诉”的争论,一直贯穿至今,相信公布成绩以后也会持续,因为这本就是理论中、实务中颇具争议的知识点。
法考只是入门考试,而探究精神需要始终拥有,毕竟传说历年司考中,最高分是460左右,能拿到80%分数的考生恐怕也绝无仅有,足以证明学无止境,所以理性探寻的持续过程,胜过答对题目的一时喜悦,故斗胆和考友们探讨一下
。
大家对这道题的争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复起诉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题干中的情形,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3、构成重复起诉,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
4、如何理解后诉“实际上”否定前诉。
5、民诉解释247条和248条的关系是什么。
首先,重复起诉的立法目的应是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审判机关不能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影响司法公信力,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诉讼目的。
当然,这与错误判决的强行维持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纠偏,而当事人认可的,已生效的判决,需要维持其效力
。
其次,题干中的情形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地步,这是一大焦点,很多老师意见不一。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大家都已详知,是否构成,可自行判断。《合同法》第111条 瑕疵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分则中第148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二者结合来看,
瑕疵履行的救济方式不包括解除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需要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才可以解除合同来救济
。
综上,本着鼓励交易原则,解除合同的限制很多,也就是说,在不讨论是否重复起诉的情况下,单就本案进行诉讼,恐怕因“质量大不如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尚未可知。
所以,直接得出构成解除合同的结论,再反向推导是否恰当,值得思考
。
第三,构成重复起诉,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有的考友认为,构成重复起诉,似乎就是无法救济,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乃司法不公,可以
参见合同法第111条,不再累述。
其实这里涉及另一个思考,比如,夫妻离婚分割了第三人的财产,可否诉讼离婚无效来救济;特定物毁损,是否一定主张返还原物来维权等等,
当事人如何提出更加可行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实现诉讼目的,是需要仔细盘桓的,这也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
第四,此处的实际否定,可以理解为,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具有相容性,因此导致前诉的既判力受损,当然,这也涉及到法律解释问题,在没有更详尽的司法解释阐明的前提下,容易产生争议。在备考阶段想到一个挺投机取巧的方式,也看到网上有考友提出过,
那就是看两个诉讼请求能否放在一起,能就不是重复起诉,反之亦然,比如去年的本金和利息
。
此处感觉判断的还是有些草率,欢迎探讨。
第五,民诉解释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照体系解释,248条似可看做247条的但书内容,不过,通过查阅一些相关论文,确有学者认为248条的规定并不周严,因为,
何为新的事实?究竟何种程度的事实才应被受理?这种未加限制的诉权会否导致当事人滥诉,进而使“重复起诉”规定形同虚设?如有新的事实法院就要受理另诉,那么和民诉法200条的再审的如何区分?所以,若规定为“发生新的事实,导致生效判决的基础法律关系动摇,且不能通过再审救济,法院应当受理”,似乎会避免很多争议,有的老师认为是开放作答,原因恐怕在此
。
据有的考友说似乎有进一步的解释,如能提供,感激不尽!
调整心态实属不易,所以每天下班,通过两件事来排遣焦虑,1、继续听课。2、上
学法网
看看关于
试题
的争论,每每总有收获,既有茅塞顿开的欣喜,也有一丝惶恐,因为,假设侥幸通过,因客观条件限制也要若干年后才可以参与实务,到时怎样与如此多才思敏捷,锲而不舍,求真务实,孜孜以求的年轻才俊竞争?当庭辩论被驳斥的哑口无言,情景恐怖。但是,假若真那样,能醍醐灌顶,也好过蹉跎时光,踯躅不前。
每每看到学法网上的考友们旁征博引的理性争论,而不是因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暂时停止精研,都如看到学生时代放学后围在一起讨论课业的同学,相信大家也有感触,他们实现梦想的几率高于视放学如特赦的同学们。所以,公布成绩之前,大胆预测,
积极参与讨论的考友们,通过的概率应当远高于平均数,而且恐怕很多朋友的分数还会高的令人惊叹,这不是胡乱预测,倒是符合当然解释
所以并不需要祝福大家通过考试,那只是时间问题,而是真诚祝愿朋友们,壮志凌云,越飞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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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ww张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11-26 22:30:5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1.严格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理论。程序法上构成重复起诉,但存在实体救济之例外。但能完全答完整的几乎没有,如果本题为六分,常人充其量1~2分,属于司法部不让人得分的题目。这也符合司法部的一贯作风
2.如果按照常人朴素的实体法实践思维来思考,则断然不构成重复起诉。那这个题也未免考的太简单了(即使是个法盲,也能看出本案对当事人不公平)。当然,也可理解为周年大庆,司法部故意放出的送分题。
至于是哪种情况,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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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11-26 2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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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释法说理水平真高!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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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竹军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11-26 22:39: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西晋中
说的好,法律只有不断的提出争议才能发现各法条之间的矛盾,更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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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ingdai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9-11-26 22:45:5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天津
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我看到很多支持不构成的,也没有回答后诉否定前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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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之空空法湿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9-11-26 22:48:1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
佩服,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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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ng521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9-11-26 23: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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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重庆
非常佩服楼主,希望这样的好帖子多些。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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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san005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9-11-27 00:02: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这才是有营养的帖子,而不是一帮人喊着这题没有什么争议,铁定啥啥啥的,又列不出啥法条来证明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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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oval
学法7级
发表于 2019-11-27 0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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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北京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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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的知了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9-11-27 09:28:58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有的考友认为,构成重复起诉,似乎就是无法救济,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乃司法不公...→的确,很多考友就是基于这个考虑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而不是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与是否可以得到救济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即使构成重复起诉也不代表法院就一定不能受理、就一定不能实现救济,况且救济途径并非只有起诉解除合同一个。
我认为回答构成重复起诉或不构成重复起诉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必须立足于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回答,而不是基于朴素的“正义观或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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