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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女教师与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你有啥想说的?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7-6-1 12:00:27 查看:14208 回复:45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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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现代快报 常法宣 刘国庆

儿童节来临,关注儿童安全,无关男女!让我们的小孩远离罪恶!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chenbin1991k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1 12:04:15 来自: 中国湖北孝感
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 女性 女性(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女老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是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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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61 学法16级 发表于 2017-6-1 12:04:17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对小男孩,只能定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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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师兄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7-6-1 12:04:38 来自: 中国河北
这样的老师,给我来一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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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天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1 12:07:09 来自: 中国河南
这你都不明白的话,司考就别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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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1 12:11:24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猥亵儿童罪的客官因素是儿童,强奸罪是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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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1992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1 12:20:35 来自: 中国广西
强奸的法益是女性的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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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习禅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7-6-1 12:28:57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其实只要牢记,国内男性永远不可能被强奸就OK了。随便怎么扩大解释,哪怕类推都推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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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峰 法考VIP2级 发表于 2017-6-1 13:10:44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才14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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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wchina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7-6-1 15:51:2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
分析的背后其实就是楼主做梦自己是那男孩该多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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